客观题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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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民法》考点综合卷:第一章 民法概述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5-28

  参考答案

  一、多项选择题

  1、BCD      2、ABCD    3、ABC    4、ABC

  二、​简答题

  1、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包括:(1)制订法: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事法律;国务院制订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2)非制订法: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所作的民事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具有约束力;习惯: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文件认可的习惯才可视为习惯法。值得注意的是,判例和法理在我国均不具有民法渊源的效力。

  2、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人的适用范围、空间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论述题

  1、(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其特征:第一,财产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第二,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第三,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有偿的。(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共分两类,一类是人格关系,一类是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本身所应具有的权利主体资格即因人格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基于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其特征:第一,这种人身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第二,这种人身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第三,这种人身关系与主体具有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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