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章节习题:第四、五章 公司法总论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5-27
中二、论述题
1、公司与商事合伙企业的区别?
答:(1)成立基础不同。
(2)出资人之间关系不同。
(3)主体地位不同。
(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5)责任主体不同。
(6)规模大小不同。
(7)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三、案例分析
某公司增资扩股,甲股东以三辆重型自卸车作价90万元增资,车辆按时交付公司,公司也使用该车辆运营,但是因种种原因,始终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扣押了该公司的三辆自卸车,但是甲股东出面称者三辆车并没有过户,是自己的财产,不属于公司,不能被扣押。法院见甲股东有产权证书,只得解除保全。债权人继续追索,但是该公司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以用于清偿,称有限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现在公司的资产不足清偿债务,债权人无权主张更多的清偿金额,债权人对此辩解不服。
试分析:
1、甲股东以三辆重型自卸车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债权人能否申请将该公司运营的三辆自卸车作诉前保全?
3、公司的股东的辩解有无法律依据?
4、债权人若不服,有何救济方法?
答:
(1)甲股东以三辆重型自卸车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应当经过资产评估才能生效。
(2)债权人不能申请将该公司运营的三辆自卸车作诉前保全,因为该三辆车不属于债务人。
(3)公司的股东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因为甲股东的车辆没有过户,所以视为出资未缴付,股东应当在此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4)债权人若不服,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诉请甲股东在未缴付出资9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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