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题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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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客观题卷二民法阶段习题十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5-11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A错。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密切相伴,不能分离,在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必然转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且区分所有人不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B、C错。

  2、D 甲、乙二人依约定对该楼房的专有部分享有单独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不能简单的说成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关系。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出卖自己的房屋,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3、C 参见《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4、B 参见《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5、C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并无不同,所有人在行使专有部分的权利时,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以及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共有部分所有权是区分所有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共同部分,包括建筑物的支柱、屋顶、外墙等基本结构部分,以及建筑物的楼梯、走廊、电梯、自来水管、贮水塔、消防设备、大门等公用部分。本案中发生争议的公用走廊,属于典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即使安装的安全门以上部分只有乙一户,从其权属上看,该走廊仍属于楼内住户共有,而非被告甲一方所有。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ABD 甲、乙、丙、丁对于各自居住的房子享有独立所有权,其客体是使用和构造上均具有独立性的部分,所以一层住户肯定不对三、四层的楼板享有所有权。B对。整堵墙以及楼顶属于甲、乙、丙、丁共同拥有的,所以墙的广告收入四人分享,丁在楼顶建花圃必须要得到甲、乙、丙的同意,AD对。至于C于法于理无据。

  3、AB 小区的绿地归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擅自将其挪作他用,侵犯了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既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也可以业主的名义提起诉讼。

  4、BD 依《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知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本题中,B公司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没有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故业主可以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同是从立法目的考虑,应当认为该条的规定属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属无效合同。

  5、BCD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共有权和成员权。单元楼的楼顶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用部分,个别区分所有权人无权处分。张甲虽然是楼顶一套单元房的所有权人即区分所有权人,但是楼房房顶所有权并不归属于张甲一人,张甲无权独自允许乙公司使用房顶,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区分所有权人对共用部分,有权按照一定比例分享其产生的收益。所以,A项错误,B.C.D项正确,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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