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考”客观题卷二民法阶段习题三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5-04
中答案
一、单选题
1、C 2、A 3、B 4、C 5、D 6、B 7、A 8、B 9、A 10、A
二、多选题
1、ABC 2、ABC 3、ABC 4、ABCD 5、AD 6、AD 7、BD 8、AC
三、简答题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自然人的年龄没有关系;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意思能力为前提,也就是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与民事责任能力相对应的。
2、宣告失踪的法律条件应具备如下条件:(1)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且这种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以及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向失踪人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进行审理,认为情况属实的依法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在审理过程中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有: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人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但宣告死亡只是依法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四、案例题
1、(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2、(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因为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惟;—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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