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客观题精选六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1-31
中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客观题精选六
债的移转
一、 单选题
1、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2、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
3、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4、曼珍与世钧是夫妻,两人共有一辆白色宝来汽车。2002年2月14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世钧离家。2月25日曼珍未与世钧协商,以10万元价格把车卖给王明,并于当天到登记部门谎称其丈夫外出办事,办理了过户手续,但互相没有交付车款和车。后曼珍觉得卖10万元价格低,遂于2月28日又将车以11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孙伟。当天,孙伟将11万元车款全部付给曼珍。曼珍将车交给孙伟,未办理登记手续。次日,此事被世钧发现。
据此,世钧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诉称:2002年2月14日,因家庭矛盾,夫妻发生口角后,曼珍与他人合谋,擅自把家庭共有的轿车卖给王明,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后又转卖给孙伟,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对轿车给予确权。
曼珍答辩并反诉称:该车是我夫妻共同财产,我有处分的权利,买卖过程中不存在合谋、欺骗有关部门的行为,属于合法交易。
王明答辩称:曼珍卖车,我同意买车,事先不知道曼珍与世钧之间的矛盾。
孙伟称:我买车出于自愿、善意,无过错,如买卖不成曼珍应退还车款并赔偿损失。现结合案情,回答曼珍是否有权要求从轿车中析分其应有部分转让给他人?( )
A.曼珍有权要求从轿车中析分其应有部分转让给他人
B.曼珍无权要求从轿车中析分其应有部分转让给他人
C.曼珍有权要求从轿车中析分其应有部分转让给他人,因为共有财产中也有其一部分
D.曼珍无权要求从轿车中析分其应有部分转让给他人,因为轿车不属于其所有
二、多选题
1、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
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2万元债权以1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
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2、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债权附有房产抵押并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权利。关于这一行为,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
B.刘某转让其债权,该债权的有关从权利亦当然转移给王某
C.由于房产抵押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而只有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该债权转让行为才生效
D.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可以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
3、乙向甲借款十万元,丙又欠乙款项十万元,经过协商由丙直接向甲偿还,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如果甲乙之间协商一致,再通知丙,为债权转移
B.如果乙丙之间协商一致,再得到甲的同意,为债务承担
C.如果甲丙之间协商一致,再得到乙的同意,为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D.如果甲乙丙订立一个协议,对甲与乙为债权转移,对甲与丙及乙与丙为债务承担
4、甲向乙购买两头牛,钱已交付,约定一星期后由乙将牛交付甲,一星期后,乙交牛时,甲以牛比一星期前瘦了为由拒绝接受,并要求乙返还其已支付的牛钱。乙不答应,将牛交有关部门提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乙的行为应认定为已履行了债务
B.乙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履行了债务
C.该牛在有关部门提存期间支出的费用,应由甲承担
D.该牛在有关部门提存期间支出的费用,应由乙承担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正确答案:B
评析: C、甲乙双方同意,性质不同也可抵消,但一般因为同一性质物。 D不对,诉讼权是请求权,诉讼失效丧失只是胜诉权利的丧失,实体权利并没有丧失,债务人主动履行的不视为不当得利,因此,乙公司欠甲公司的2万元装修费虽然已经超过时效,如果乙公司愿意与甲公司的拖欠货款抵消,法律允许。 A的表述太绝对化,所以A错误.除非乙放弃时效利益,否则甲不得主张单方面抵消,而B的表达是正确的理由:第一,抵销权是一种实体权利,而不是诉权,抵销权的主张与实现不是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债权到期、合法、有效等即具有抵销权。 第二,法定抵销权是形成权,只需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符合法定条件的抵销权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即可主张抵销。 第三,是否具有抵销权要看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是主动债权,即是否到期,是否合法,是否有效,等等。显然,未到期的或者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直接主张抵销,只能作为被动债权,在对方放弃利益主张抵销的情况下才可以抵销,换句话说,未到期的或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主张抵销,只有对方才具有抵销权。 本题中,“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就是说,甲公司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上述理由,甲公司因而不具有抵销权。如果作个逆向推理答案更加明确:假设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那就意味着甲公司不需要乙商场同意即可直接抵销,这个结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侵害了乙商场的利益。因此,本案例中,只有乙商场具有抵销权。B选项可以理解为:甲公司不具有抵销权,乙公司具有抵销权,所以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否则不可抵销。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正确答案:C
评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司法解释之所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因为实际生活中其收益的主要部分往往是供家庭成员享用的,故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本题中,尽管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但该商品房是供夫妻共同居住的,故买商品房的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因此,选项C正确。
3;正确答案:A
评析:考察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65条规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即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涉他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中,合同法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解决违约责任问题,也即只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相互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能被合同当事人请求违约责任。所以本题当中只有甲、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甲只能向乙要求违约责任的承担。
4:正确答案:B
评析:按照民法原理,共同共有是共有人之间基于共同关系而形成的财产所有关系,在共同关系没有解除之前,各共有人不得要求析分共有财产,也没有明确相应的份额。
二、多选题
1:正确答案:A,B,D
评析:《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A当选。《合同法》第以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B当选。《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C不选。《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D当选。
2:正确答案:A,D
评析:本题考债权让与。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A正确。《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B错误。抵押权只是债权的从权利,它未办理登记只影响抵押权让与的效力,不能影响主权利(债权)让与的效力。C错误。《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D当选。
3:正确答案:A,B
评析:《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所以AB正确,甲与丙之间既无债权也无债务,谈不上是债权让与还是债务承担,故D项不准确。
4:正确答案:A,C
评析: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在本题中,甲和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乙在履行合同时甲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则乙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履行债务。
依此,可知AC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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