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客观题精选五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1-30
中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客观题精选五
债的债权性担保
一、单选题
1.下列组织体中,绝对不具有作为保证人资格的是()
A.某公司 B.某出版社 C.某合伙企业 D.某中学
2.甲乙之间订有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于1999年3月1日支付,丙为担保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甲订立了保证合同,但并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买卖合同到期后,乙无清偿能力,过了半月,甲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丙得以先诉抗辩权对抗甲的请求权
B.丙得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而拒绝履行保证责任
C.丙应向甲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对乙的求偿权
D.丙得以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经过拒绝履行保证责任
3.某电扇厂与某商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电扇厂向商场出售100台电扇,价款总计20万。同时,某化妆品公司为此合同提供担保。担保合同规定,若到期某商场不能清偿价款由化妆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因商场经营管理不佳,严重亏损,资不抵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电扇厂收到了通知,但想到还有保证人能够代为支付货款就未申报债权,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
A.化妆品公司将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且不能再行使追偿权
B.化妆品公司可以向法院就自己承担保证责任的20万元债权进行申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C.法院进行剩余财产分配时应为电扇厂预留应得的份额,化妆品公司只对电扇厂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D.电扇厂不向法院申报债权,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化妆品公司因此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一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定金,下列情形适用定金罚则的是()
A.意外遭遇火灾,卖方不能交付货物
B.洪水出现,卖方不能交付货物
C.意外遭遇盗窃,卖方不能交付货物
D.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金,卖方已按对方要求支付了违约金
二、多选题
1.担保合同中,无效的是( )
A.某学校以校长的专用车为该校从银行的贷款设定担保而订立的担保合同
B.某公司董事长未经股东会同意,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最大股东从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而签订的担保合同
C.甲企业以一张银行 汇票(经出票人注明禁止转让)为其对乙企业的债务设定质押而订立的担保合同
D.张某以其个人信用为王某对李某的债务进行担保而签订的担保合同
2.甲欠乙货款30万元,丙丁为保证人,未约定各自的担保范围,因 甲到期无力向乙还款,丙承担了30万的保证责任。丙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求偿权,下列表述正确的()
A.丙可向甲请求偿还30万元
B.丙可向丁请求偿还30万元
C.丙只能向甲乙分别请求偿还15万元
D.丙最多只能想乙请求偿还15万元
3.甲从银行贷款60万元,由其朋友乙作为保证人,约定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乙承担保证责任。后贷款合同产生纠纷,甲拒绝偿还,银行便要求乙承担保证责任,乙便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了银行的主张,由于下列哪些理由,银行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A.乙曾口头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B.乙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
C.人民法院受理了甲的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D.甲的住所变更,使得银行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发生重大困难
4.依法律规定,下列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有()
A.某市第三十九中学
B.某公司经理
C.有法人书面授权的某公司财务部
D. 有法人书面授权的某公司上海分公司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保证人的资格要求问题。《担保法解释》第15条规定了一个范围: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所以公司、合伙企业均具有保证人资格,出版社是具有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也具有保证人资格。某中学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以不具有保证人资格。
2.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保证责任的方式问题。对于保证责任的方式,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实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则依法推定为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故A错误。
题中,甲的履行仅逾期半个月,而丙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故B错误。因为诉讼时效未过,所以D错误。
3. 答案:B
解析:《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因此,A错误,B正确。
法院不能对未申报的债权人预留份额,因此C错误
《担保法解释》第45条规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电扇厂不向法院申报,也不通知化妆品公司,化妆品公司只可能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故D错误。
4. 答案:C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罚则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因此AB不适用。《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因此,C不适用。
二、多选题
1. 答案:BC
解析:本题涉及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学校的公益设施不能作为担保合同的财产,但非公益设施可设定担保。个人信用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合法有效的。经出票人注明禁止转让的汇票不能作为担保的权利凭证。公司董事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最大股东债务提供担保,需经股东会同意。
2.答案:AD
解析:本题涉及保证人的求偿权问题。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后,即取得了对债务人的求偿权,故丙可请求甲偿还30万元,同时,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之一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可向其他保证人请求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若保证人之间份额未约定的,则平均分担。
3. 答案:CD
解析:《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2)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4. 答案:AD
解析:本题涉及保证人的资格要求问题。依《担保法》第7、9、10条规定,具有代偿债务能力的公民,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作为保证人,但学校和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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