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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巩固习题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4-04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B《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2、D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房屋租赁人对租赁物也有优先购买权。具体到本案,乙、丙对甲的份额都有优先购买权,但乙享有的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丙享有的是基于债权而产生的,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乙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丙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3、A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此船,甲的抵押行为属于对共有物的处分,但甲的份额已超过2/3,所以无须经乙、丙、丁的同意。

  4、B 甲、乙、丙按份共有此房,甲乙均同意对此房进行铺地板,份额已达2/3,所以铺地板可以进行且及于整个房屋的地板。

  5、C 因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外部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甲、乙对小孩负连带赔偿责任,小孩的家长可以向甲或乙任何一方追偿。

  6、C 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是本题中的物权与债权并非基于同一物上,所以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因此,甲应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7、A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其生效条件,因此应属于王乙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共有的客体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但必须是独立物。

  2、ACD 共有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所有关系,但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只是一个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特殊的所有权关系。各个共有人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3、ABD C属于共同共有

  4、BCD 《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是按其份额享有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5、AB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6、ACD 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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