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三)综合模拟题(10)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3-27
中一、单项选择题
1、B A、C、D项属原始取得即仅依据法律直接取得。A项属于原始取得的先占。B项中需要双方权利人做出意思表示,属继受取得。
2、C 王某误认为该石为其父所有而进行雕刻形成的石雕为加工物,其价值已远远大于原材料石的价值,因此,以归加工人王某所有为宜。但王某取得该加工物所有权后应当补偿张某8000元。依民法原理,财产所有人可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王某与刘某的合同有效。
3、D 添附是因行为人的错误造成,如因行为人的故意再成,则不为添付问题,而为侵权问题。本题中,所建房屋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是对房屋的归属不明,因此它不属于添附取得所有权的问题,而属于因约定不明时的权属关系问题。
4、D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埋藏物有所有人的,或者存在所有人的继承人的,由所有人或者所有人的继承人取得该埋藏物的所有权。只有所有人不明时,该埋藏物的所有权才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5、D 甲仅仅抛弃衣服非钱,A错。乙只能先占无主物——衣服,不能先占有主物——钱,B错。发现隐藏物,能证明是他人的,应归还,C错,D对。
6、A 甲为手机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物权,在其权利被侵害时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乙是无处分权人,丙并非有偿取得手机,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阻断甲的所有权。
7、A 甲丢失了奇石,并未丧失所有权,B错。乙配基座的行为并非加工行为。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即使乙的行为是加工,也不能导致甲失去对奇石的所有权,C错。丙是无偿取得奇石的,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能取得奇石,D错。乙配的基座,是小价值的添附不影响奇石的所有权,应当归还失主,失主对乙配基座的损失给与补偿,A对。
8、B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9、C 王某在丢表后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去认领,即丧失了该手表的所有权。孙某从商店买到该手表,依合同法取得了该表的所有权。孙某作为所有权人将手表赠与林某,林某因赠与而获得该手表的所有权。林某的手表被小偷偷走卖给郑某,郑某既不能因合同取得手表的所有权,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手表所有权属于林某。
10、D 抛弃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权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抛弃,还需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B项错。如果物权的抛弃会妨碍他人的权利时,则物权人不得任意抛弃其权利,A项中的疯狗会咬人,C项会损害农村集体组织的权利,所以仅仅D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所有权的特征除具有物权的对世权、绝对性、排他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他物权所不具有的自权性、永久性、完全性、弹力性等特征。
2、BC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不动产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人对处分的不动产和动产具有合法占有状态为前提。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表明善意取得中的让与人对处分的不动产和动产具有占有的状态,对不动产而言,无处分权人是名义上的登记人;对动产而言,让与人对让与物往往是据于合同,占有原权利人的物。
3、ABC 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A项中甲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合同可因乙的追认而有效;B项中甲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也可因乙的追认对乙产生效力;C项,甲丙的交易若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则丙可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4、BD《合同法》第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过分析知道乙、丙间的买卖合同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乙将该画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但丙依善意取得的制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ACD 抛弃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抛弃只要权利人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即具效力。本案中的王某已抛弃对此电脑的所有权,张某将电脑带到垃圾站后就完成了王某的委托,电脑成了无主物,之后张某基于先占取得了它的所有权。先占是指最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的单方行为。仅B项正确,其它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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