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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模拟试题及答案九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2-10

  11. 熊某甲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

  C.侵犯持票人权利

  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

  【参考答案】 BCD

  【参考解析】 票据无日性、支票的付款规则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即票据的无因性。本题中马某询问熊某票据发生的原因,熊某拒绝回答时,马某拒绝付款。马某的行为违反了票据无因性原理,侵犯了持票人权利。B,C项正确。《票据法》第81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教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马某的行为违反了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D项正确。马某并未侵犯熊某人格尊严,A项错误,不选。

  12. 宋江与林冲自从梁山一别后,多年没有联系,一日,居住于乙市的宋江偶然想起林冲曾经欠其5000元还没有还。遂找到林冲的住所地甲市,发现林冲早在2年前已经离开甲市,并且家人也不知道他现在何方。宋江遂提起诉讼,要求林冲还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宋江应当向甲市人民法院起诉

  B.因为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对宋江的起诉将不予受理

  C.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则对林冲可以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

  D.本案中人民法院如果受理,绝不能用简易程序审理

  【参考答案】 ACD

  【参考解析】 [考点] 对下落不明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3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此要注意,只有对下落不明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是属于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并不是身份关系的诉讼,因此,仍然应当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D项没有法律依据,是否受理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第84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口,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l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由此,D项正确。

  13. 周某系某厂经理,一天下班时,在厂门外,被一只狼狗咬伤,实际损失4000元,向狼狗饲养人杨某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000元。以下证据属于本证的有:

  A.周某表明是杨某的狼狗咬伤自己的陈述

  B.杨某提出证人证言,证明周某的伤不是其狼狗咬伤

  C.杨某表明,其狼狗之所以咬伤周某,是因为周某故意殴打其狼狗造成的陈述

  D.周某提交的自己伤口的照片

  【参考答案】 ACD

  【参考解析】 [考点] 本证 本证与反证是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本证是指能够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能否定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的目的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提出的事实。 本题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在本案中,周某对于自己受伤、其受伤是杨某的狼狗咬伤负有举证责任,而杨某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是被害人周某的过错造成负有举证责任。因此ACD项是本证,而B项是反证。

  14.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王某诉陈某不承担赡养义务一案中,陈某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陈某适用拘传

  B.刘某诉周某借款不还一案,周某宣称其有已还款的证据,周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周某可适用拘传

  C.谢某诉姚某不承担抚育义务一案中,谢某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马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马某可适用拘传

  D.张某诉吴某侵权二案中,吴某为未成年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为赵某,法庭认为赵某必须到庭,经一次传票传唤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赵某可以适用拘传

  【参考答案】 BCD

  【参考解析】 [考点] 民诉强制措施 依《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及《民诉意见》第112条的规定,适用拘传的条件是:{1)对象限于必须到庭的被告;(2)已经两次传票传唤;(3)两次传票传唤后,均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 《民诉意见》第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来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本案中,BCD三项情形下均不符合适用拘传的条件。

  15.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任命李某为公司的副总经理,后发现李某独断专行,造成公司严重亏损,公司董事会决议免去李某的副总经理职务,并委派他人接任此职务。新任副总经理接任时,李某拒不交出其持有的公司印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致使原告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为此该合资企业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由被告交出公司印章。有关本案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如果原告同时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可以裁定被告先予执行

  B.如果原告决议免去李某职务违法,被告可以“留置”印章作为抗辩

  C.如果原告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经法院裁定后,在被告交出印章的情况下,原告不得申请撤诉

  D.如果原告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在被告交出印章的情况下,原告可以申请撒诉

  【参考答案】 A D

  【参考解析】 [考点] 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8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入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本题中被告不交出印章,显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因此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采取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8条:“人民法院采取先子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由此,本题C项错误,D项正确。在C项情况下,原告是可以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则由人民法院裁定。至寸:D项,被告依法不享有留置权。

  16. 一枝花有限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解散,并依法成立了清算组,该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

  A.为使公司股东分配到更多的剩余财产,将公司的库房出租给甲公司收取租金

  B.为减少债务利息,在债权申报期间清偿了可以确定的乙公司债务

  C.通知公司的合作伙伴丙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供货合同并对其作出相应赔偿

  D.代表公司参加了一项仲裁活动并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参考答案】 C D

  【参考解析】 公司的清算行为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C、D项分别符合该条第(三)、(七)项的规定,是合法的,当选。《公司法》第 187条第3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将公司的仓库出租与清算活动无关,所以A项行为不合法。《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故B项行为不合法。

  17. 李某给自己的越野车投保了10万元责任险。李某让其子小李(年16岁)学习开车,某日小李独自开车时不慎撞坏叶某的轿车,叶某为此花去修车费2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由李某对叶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B.应当由小李对叶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C.因李某疏于管理保险财产,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通知李某解除保险合同

  D.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后不能对小李行使代位追偿权

  【参考答案】 A D

  【参考解析】 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权、保险合同的解除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小李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李造成叶某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李某对叶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A项正确,当选。《保险法》第 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47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后不能对小李行使代位追偿权。D项正确,当选。《保险法》第36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来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簧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本题中李某没有违反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C项错误,不选。

  18. 湘东船运有限公司共8个股东,除股东甲外,其余股东都已足额出资。某次股东会上,7个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因甲未实际缴付出资而不能参与当年公司利润分配。3个月后该公司船只燃油泄漏,造成沿海养殖户巨大损失,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赔偿。甲向其他7个股东声明:自己未出资,也未参与分配,实际上不是股东,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己无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虽然没有实际缴付出资,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

  B.其他股东决议不给甲分配当年公司利润是符合公司法的

  C.就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只应由甲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7个股东不承担责任

  D.甲的声明对内具有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参考答案】 ABC

  【参考解析】 股东资格的确定、公司债务的承担、公司人格否定 依据《公司法》第7条第1款规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公司即成立,出资不实会带来一定的责任,但不影响股东地位。由于有限公司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当出现资不抵债时,甲必须补齐出资额,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所以A、C项正确。《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的决议权,因此,B项也正确。甲的声明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对内也不形成效力,对外更无对抗力,因此D项错误。

  19. 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鉴于庐阳公司已有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庐阳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

  B.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集团公司作出决议

  C.庐阳公司的分立只需进行财产分割,无须进行清算

  D.闲庐阳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发生于集团公司内部,故其分立无须通知债权人

  【参考答案】 B C

  【参考解析】 一人公司、公司分立 庐阳公司是一个一人公司。《公司法》第 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公司法》第38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所以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其股东集团公司作出决议,B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庐阳公司的分立只需进行财产分割,无须进行清算。C项正确,当选。庐阳公司的分立需通知债权人,D项错误,不选。

  20. 甲县的电热毯厂生产了一批电热毯,与乙县的昌盛贸易公司在丙县签订了一份买卖该批电热毯的合同。丁县居民张三在出差到乙县时从昌盛贸易公司购买了一条该批次的电热毯,后在使用过程中电热毯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火灾,烧毁了张三的房屋。张三欲以侵权损害为由诉请赔偿。下列哪些法院对该纠纷有管辖权?

  A.甲县法院

  B.乙县法院

  C.丙县法院

  D.丁县法院

  【参考答案】 ABD

  【参考解析】 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固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题中电热毯厂是产品制造者,昌盛公司是销售者,二者对张三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三提起侵权之诉的,甲县、乙县都是被告住所地,丁县是侵权行为地,甲县、乙县、丁县三地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A、B、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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