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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模拟试题及答案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2-08

  1. 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格式条款、重大误解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客房内备有酒水且有标价单,关某饮用洋酒即构成格式条款合同,该合同中的价款虽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但并未违反有关物价的法律、法规,不构成显失公平。关某误将出售行为当作免费行为,系对行为性质发生错误认识,但在酒店内饮用洋酒应当支付相应价款,不能认为给其造成较大损失,难以构成重大误解,也不存在《合同法》第54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故关某应当按照标价付欺。

  2. 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无效民事行为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开放;(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与乙之间的协议中乙向甲赔偿医药费是承担其打伤甲的侵权责任,是合法有效的,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但约定甲不得告发乙违反法律,是无效的。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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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创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乙辞职后甲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及时通知丙餐厅,丙餐厅有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权,故代理行为有效,乙所签单的餐费应由甲公司承担。

  4.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甲、乙公司并未订立合同,甲公司不构成违约。甲公司的行为也不属于《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范围,不构成缔约过失。甲公司也无侵权行为,不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5. 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A和B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了 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

  B.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医疗费,但可以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

  C.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或赔偿损失

  D.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但是有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等违约责任。”王某与医院达成了按照A技术实施辅助生育的合同,医院按照B技术进行了治疗,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王某有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失,故C、D项错误。医院实际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但治疗失败,医院无权收取B技术费用,故B项错误,A项正确。

  6. 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天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生效、继续履行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来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甲、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故AB项错误。甲欲解除合同,但缺乏合理的理由,故不应支持,D项错误。《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D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可能,乙有权请求其履行合同,故C项正确。

  7. 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孽息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张某工资卡上多出来的2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张某应向单位返还2万元及孳息。

  8.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广告要约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商业广告一般不构成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应视为要约。本题中甲公司的广告说明了标的物的价格,且有有效期,说明在此期,限内相对人只要作出承诺合同即成立,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去甲公司买车的行为则构成承诺,甲、乙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已成立。甲公司不能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题选A。

  9. 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B.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C.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电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赠与财产的瑕疵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赵某将有瑕疵的马赠与李某;但并未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且本题中马造成第三人王某受损害,而非造成受赠人损失,故赠与人赵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10. 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是《物权法》关于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是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D选项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第三人是接受赠与,没有合理的对价,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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