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九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2-16
中【答案解析】
1.AC。A:见《专利法》第63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据此规定,临时通过我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为了其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有关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而为了公共利益的使用专利与一般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一样,只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并且向其支付报酬,就构成专利授权。这一点也可以从《专利法》第14条规定得到说明。
2.ABCD。《商标法》第13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三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1)对于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构成,已属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复制,伪造或翻译图案,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者,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者导致造成混乱的伪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2)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联盟各成员国规定。(3)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商标法》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根据《商标法》第13条、条52条以及《巴黎公约》有关规定四选项均为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中应注意:以欺诈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被侵权者请求撤销的年限不以5年请求期为限。
3.AD。《公司法》第202条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第203条规定,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205条规定,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4.BD。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61条第2款第1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与公司的注册资本无关。中原公司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但净资产额不一定符合条件,排除A选项。该条第1款第2项规定,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B选项正确。第161条第2款规定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所以A选项做法不合法。根据第161条第1款第3项规定,发行公司债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二年的利息。该公司发行债券二年的利息总额为1500万元×2%=300万元,近3年来的平均可分配利益为400万元符合该款规定的条件,因此D项应选。
5.AC。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法》第31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因此,选项A、C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选项D则是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都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合伙人全体同意的合伙事务的范围。考查合伙事务的处理原则,主要是考查必须经过合伙人全体同意的事项有哪些。第25、27、35.38条是有关"合伙事务执行"及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前已有述此处不赘。第31条的意义在于合伙法定限制合伙人或执行事务人的代表范围,考生宜准确识记这些情形。
6.ABC。本题考查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告知保险人。这同样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其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其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其三,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在本题中,投保人是故意而不是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严格注意并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不同法律后果,也是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因此,根据此法条,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A、B、C。重点考查人身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履行情况的法定后果。并区分故意、过失的不同。1.保险人应履行说明条款义务(第1款),否则,免除责任条款不生效力(本法第17条,《合同法》第39条)。2.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重要事实义务,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2款);若保险人未解除合同的,则应区分第3、4款两种情形:(1)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免除赔付责任,但不退费;(2)投保人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且后果严重的,保险人免除赔付责任,但可退费。3.注意第30条的合同解释规则: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
7.AD。《保险法》第125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法》第126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法》第127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保险法》第128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保险法》第129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注意保险经纪人只能是单位,而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或个人。
8.CD。《保险法》第55条规定: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1款规定限制。"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据此可知答案为CD。
9.AC。《海商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10.BC。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都由平等原则派生出来的,是民诉的特有原则,而辩论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是三大诉讼法都有的原则。
11.CD。本题考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旨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从而消除当事人争议之诉。它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与否定的确认之诉。请求判令合同无效是否定的确认之诉。请求判令离婚是变更之诉。请求给付违约金是给付之诉。
12.AB。本题考当事人的确定。首先要明确本题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大春与小春之间是业主与实际经营者的关系;小春与阿夏之间是雇主与受雇人的关系。
13.AC。本题考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对其诉讼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本题中,原告甲需要证明的对象是,所购大豆蛋白粉系乙公司生产,且己中毒系与食用大豆蛋白粉之间有因果关系。
14.ABCD。参见辅导教材第525~526页。
15.BD。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送达。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送达有以下几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本案中法院派法警向许某送达判决书就属于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80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因此本案中法院委托方某的邻居--司法局的一位干部顺便将判决书带给方某并不属于委托送达。而且,这种送达方式也不是直接送达,因为司法局的干部并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这种送达方式是违法的。《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了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从这条规定来看,当本案的情况发生时,法院就无法留置送达。但《民事诉讼法意见》第82条对《民事诉讼法》第79条作了扩充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因此,本案的情况也可以适用留置送达,进行公告送达是错误的。
16.AD。
17.ABCD。
18.BC。本题考再审的法院。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9.AC。本题考再审程序的发生。当事人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可以引起再审程序。
20.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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