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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八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2-15

  【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C。本题考查子公司的相关内容。公司设立子公司属于转投资行为,依据《公司法》第12条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选项A、B正确。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由于不同的法人可以登记不同的经营范围,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显然不受母公司的经营范围的限制,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2.D。本题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人员的禁止性义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它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考查法律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的规定,要求熟悉该法条的列举事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20、38条规定了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系本法之难点:(1)投资人与受托人、被聘用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故出资人对后者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受托人、被聘用人依委托合同应尽到诚信、勤勉义务,具体体现为第20条所列的10项义务,重点在于第(三)(五)、(六)、(七)、(八)项义务;(3)受托人、被聘用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对投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模式有三种:投资人自行管理、委托管理、聘用他人管理。

  3.A

  4.D。A对,《票据法》第11条规定: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B对,《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C对D错,《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5.A。本题考诉讼代表人的权利。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时,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6.A。本题考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2人以上,诉讼标准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甲、乙、丙三人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这三个房屋租赁关系彼此是独立的,而不是甲、乙、两三人共同租赁丁的一间房屋。所以A错误,B正确。普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准是同一种类,法院合并审理要经当事人同意。所以C、D正确。故选A。

  7.A。本题考缺席判决。被告提出反诉,而原告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被告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8.D。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3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第2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由上述规定可知,BC选项正确,属于应当依法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情况。关于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32条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D项是错误的。至于A项,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法院可以进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9.A。本题考查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地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改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C。本题考仲裁程序。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二、多项选择题

  11.BD。本题考代理的相关知识。参见《民法通则》第65、66、67条,《民通意见》第81条。

  12.AC。本题考查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同时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3.CD。本题考查合同履行地点不明情况下履行地点的确定。《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3项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该项就是履行地点不明的补充性规定。借款合同是给付货币的合同,应该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款人所在行,因此A错误。赠与合同履行义务的一方是赠与人,因此应该在赠与人所在地履行人错误。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人正确。承揽合同由承揽人履行,因此应该在承揽人所在地履行,D正确。

  14.ABC。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B、C正确。

  15.CD。本题考查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期限问题。《合同法》第193条规定: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因此AB两项错误C项正确。这6个月期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失。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该期间是不可变的,这是与诉讼时效的明显区别。因此D正确。

  16.AB。本题考查合同的提存。《合同法》第104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根据第2款的规定,5年为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时间限制,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也是合同法中一个较特殊的关于期间的规定,希望考生加以注意。A项正确。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提存部门的拒绝债权人提存的理由只能是有提存人的要求,而提存部门无权根据自己的判断而妨碍债权人提存标的物。因此C项错误。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B项正确。提存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在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合同时能够为债务人提供一个合法履行合同的补充途径,以使之尽早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在债务人可以履行的情况下提存行为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对项中,甲虽然已经死亡,但已经确定其子为继承人,因此乙可以向其子履行合同,而无提存的必要,所以D项错误。

  17.CD。本题考债权的性质。债权具有平等性,不论成立时间为何,任一债权不能对其他债权具有优先性,定于同一物之上并不妨碍成立数个债权,本案中甲乙之间、甲丙之间所成立之合同均有效,且因甲先向乙履行,丙已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故乙无权要求返还该画,但其与甲之间的合同亦还有效,故乙可要求甲承担不履行合同之违约责任。

  18.CD。本题考查货运合同。《合同法》第314条规定: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本条是关于运送物灭失后运费处理的规定。运费是运送完成的报酬,运送如果没有完成,报酬也就无从发生,所以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承运人即丧失运费请求权。至于托运人先支付的运费为预付金性质,如果运送没有完成,先行支付的运费也应该返还。因此,A、B错误,C、D正确。

  19.AC。本题考查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对研发失败的风险责任承担和研发成功的成果归属没有约定时,风险责任和承担和成果的归属。《合同法》第338条第1款规定: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故A正确8不正确。另外,对于研发成果的归属,该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故C正确,D不正确。

  20.BD。本题考查外国人在我国行使优先权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因此,该德国制药公司如果想在我国享有优先权,必须在2001年7月之前提出。同时根据《专利法》第30条规定: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故该公司不必在申请时立即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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