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导航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三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1-12

  一、选择题

  1.以下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事项中,不须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的事项为:( )

  A 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B 经理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C 经理的人选

  D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

  【答案】:C

  【解析】:

  《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所以B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以D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只有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经理的,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所以A选项不正确,C选项正确。

  2.某合伙企业有王某、张某、李某3个合伙人,经营状况良好,刘某希望加入,对于刘某加入以前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刘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 )

  A 由于该债务是刘某入伙以前产生,所以对新合伙人没有约束力,刘某不承担清偿责任.

  B 新合伙人刘某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C 新合伙人刘某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

  D 新合伙人刘某可以与其他合伙人约定从而对入伙前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答案】:B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一旦入伙,即取得与其他合伙人相同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同的责任;入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对其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这种约定仅有对内的效力而无对外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试题来源:[2017国家司法考试在线题库下载]
查看其他试题,请扫描二维码,立即获得本题库手机版 详情咨询

(扫描二维码进入手机题库)

  3.某合伙企业有甲乙丙3个合伙人,甲的出资为电脑3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用资金遂将电脑以较低价格出售给了丁,丁并不知情。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 丁将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B 由于该电脑所有权已经属于合伙企业,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C 只有该合伙企业事后予以追认,丁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D 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电脑虽然是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电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甲有权处分

  【答案】:A

  【解析】:

  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效力未定行为,但依物权法原理丁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可依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故A项正确。D项虽然判断合同有效,但错误地认为电脑的所有权属于甲(动产出资如无特别约定应推定以所有权出资而非使用权出资)。

  4.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从何时起不能抽回其出资?( )

  A 缴付出资后

  B 公司创立大会召开以后

  C 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之后

  D 法定验资机构对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之后

  【答案】:B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因此B为正确选项。

  5.下列条件不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备条件的是:( )

  A 股东出资

  B 公司章程

  C 公司名称

  D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答案】:D

  【解析】:

  《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不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备条件。注意:原《公司法》第19条规定中第(5)项是“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公司法》修订后将其修订为“有公司住所”。

  6.盛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打算通过决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此项决议如何才能通过?( )

  A 以出席股东会的股东2/3以上表决同意

  B 以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C 以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D 以全体股东人数2/3以上通过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C为正选项。应当注意“全体”和“表决权”都是关键词。

  7.2003年1月23日,某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二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任期3年。 2003年4月10日董事王某提出辞去董事职务,同年5月15日,该公司股东大会年会表决通过王某辞去董事职务,同时选举李某担任公司董事。李某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应当是:( )

  A.2003年1月23日至2006年1月23日为止

  B.2003年4月10日至2006年1月23日为止

  C 2003年5月15日至2006年1月23日为止

  D.2003年5月15日至2006年5月15日为止

  【答案】:C

  【解析】:

  依《公司法》第46条和第109条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届董事会的任期是从2003年1月23日至2006年1月 23日,李某的任期到2006年1月23日截止。故答案为C。

  8.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乙、丙则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经全体股东同意成为新的投资人。但不久发现甲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

  A 重新估价并重新确定出资额

  B 取消甲的股东资格,其不足部分由乙、丙、丁 3人分担

  C 由甲补足出资,乙、丙2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D 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丁3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应当由甲补足出资,而且乙、丙两人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丁是公司设立后才成为股东的,因此其不必为甲的出资不足承担责任,故C为正确选项。

  9.根据《公司法》,以下关于上市公司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B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但是可以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C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需表决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D 某企业起诉上市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00万元,上市公司应公布该诉讼

  【答案】:B

  【解析】:

  《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所以A选项的说法正确。《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C选项的说法正确。《公司法》第12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

  10.利华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后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现该分公司由于无力支付贷款,与该贸易公司发生纠纷。以下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 买卖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当事人独立承担

  B 买卖合同有效,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利华公司承担

  C 买卖合同有效,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利华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 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且无利华公司的授权

  【答案】:B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要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B项是正确的。

  11.甲、乙、丙分别出资15万元、20万元和70万元成立了一家化工产品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产品非常畅销,所以打算扩大再生产,于是又吸收丁的现金出资30万元。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仅有50万元。又查明,丙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有3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

  A 丙以其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

  B 闪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C 内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D 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此处关键是要掌握丙出资不实发生在公司成立时,而此时丁尚未入股,所以丁不承担责任,由原出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12.刘某、关某、张某、朱某和赵某是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某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为股东秦某提供保证事宜,刘某、关某和张某表示同意,朱某明确表示反对,赵某弃权,会议召开情况被详细记载于会议记录,秦某还款前逃匿,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遭受严重损失,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

  A 刘某等5人

  B 刘某、关某、张某、赵某

  C 刘某、关某、张某

  D 5人均不承担

  【答案】:B

  【解析】:

  《公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能决定,本题中董事会违反法律规定,对向股东提供担保事项进行决议,参加会议的董事应承担责任,但是朱某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所以朱某不承担责任,赵某仅表示弃权,未表示反对,所以也应承担责任。

  二、案例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2005年8月1日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丙银行为付款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汇票金额为50万元,付款日期为2005年11月1日作为预付货款。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承兑协议,约定甲公司将资金足额注入丙银行,丙银行对该汇票承兑并收取费用。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作为预付工程款,并且在汇票上记载“只有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丁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2005年10月10日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银行进行了承兑。 2005年11月20日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丙银行告知丁公司,甲公司并未向自己提供资金,拒绝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乙公司认为丁公司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付款。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告知丁公司,乙公司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以甲公司不能向丁公司付款。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关于丙银行拒绝付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向丙银行提供资金,丙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B 丁公司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丙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C 丙银行已经作出承兑,没有正当理由,丙银行不能拒绝付款

  D 乙公司的背书附条件,背书无效,丙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答案】:C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33条、第 53条的规定,C选项正确。

  2.关于乙公司和甲公司拒绝向丁公司付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乙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B 乙公司无权拒绝付款

  C 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 甲公司无权拒绝付款

  【答案】:A,D

  【解析】:

  《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根据该条规定,AD选项正确。

  3.关于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正确的是:

  A 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付款的证明

  B 丁公司不能提供拒绝付款的证明的,不能对乙公司和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C 丁公司应当自收到拒绝付款证明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前手

  D 丙银行必须向丁公司提供拒绝付款的证明,不提供的,应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B,C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62条、第65条、第 66条的规定,ABC选项正确。根据第62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不提供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票据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入口 (2017年6月开通)

  【热门推荐】司法部2016司法考试成绩核查|分数线|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成绩查询时间_系统入口_资格授予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备考专题
司法部2016年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时间11月25日-12月5日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司法部2016年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提交时间12月16日-30日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小编推荐司法部网站: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网址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题库正式上线啦!

  国家司法考试官网:国家司法考试中心 中国普法网

  2017司法考试网络视频课堂:备考阶段,常年招生,随报随学。统一服务热线:4000-525-585 联系速道 (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等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

>>>>在线报名<<<<

>>国家司法考试题库:全真模考、智能云数据、自由组卷、错题收藏、专业答疑、终身使用<<

分享到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