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基础模拟题及答案一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2-28
中11.女青年王某被同事张某打伤,王某几次萌生起诉的念头,但都由于害怕报复而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邻居李某非常同情王某,想主动出来支持王某提起侵权赔偿之诉。当地妇联和王某所在单位得知情况后,也表示愿意支持王某起诉,王某打算聘请律师赵某作为诉讼代理人。此案中,支持起诉权可以由哪些主体行使?
A 王某所在单位
B 邻居李某
C 律师赵某
D 当地妇联
【答案】:A,D
【解析】:
根据民诉法第15条规定,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因此不能选BC。
12.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A 甲认为乙欠自己2000元,于是向自己的住所地法院申请支付令
B 甲与乙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丙地人民法院或合同签订地丁地法院管辖,后争议发生,甲向丁地法院起诉,法院根据管辖协议受理
C 甲首先向丙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后又在丙地起诉住所地在乙地的被告人乙
D 分住在上海市3个区的甲乙丙3人合伙进行经营,后与另一公民丁发生争议,丁向乙的住所地闸北区法院起诉该合伙组织
【答案】:A,B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7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做法错误。第24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因此B错误。第31条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C正确。第17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D正确。
二、案例分析题:
位于A市A区的甲电脑公司和B市A区的乙硬件公司在C市签订了一份硬盘买卖合同,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到A市B区,然后由甲公司自提货物。甲公司在接受硬盘后,对20万元货款迟迟不予支付。乙公司向甲公司交涉多次未果,后传闻甲公司经营不善,濒临倒闭。乙公司通过多方调查得知甲公司尚有在A市C区登记的小轿车一部。结合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若乙公司欲对甲公司的小轿车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什么法院提出?
A A市A区法院
B A市B区法院
C A市C区法院
D C市法院
【答案】:C
【解析】:
民诉意见第31条第1款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案中财产所在地是小轿车的登记地A市C区,因此乙公司应当向A市C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乙公司在申请了财产保全后提起诉讼,下列关于管辖法院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可以向A市A区法院起诉
B 可以到A市B区法院起诉
C 只能向A市C区法院起诉
D 若双方约定发生纠纷由C市法院管辖,则只能向C市法院起诉
【答案】:A,B
【解析】:
本案中A市A区法院是被告所在地法院,A市B区法院是合同履行地法院,A市C区法院是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而民诉意见第31条第 2款规定,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因为保全措施而获得了案件的管辖权,但是这并不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因此AB正确,C错误。而D项中,即使双方约定了C市法院管辖,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A市C区法院也有管辖权,因此D项错误。
3.乙公司在诉讼中发现甲公司的小轿车还不足以抵债,经调查发现,位于A市D区的丙公司尚欠甲公司10万元货款未还,早已到期,而甲公司却怠于催促。乙公司欲向丙公司提起诉讼,则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
A 可以向A市D区法院起诉
B 可以向A市A区法院起诉
C 可以向甲丙之间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D 可以到C市法院起诉
【答案】:C,D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所以AB两项正确,CD错误。
4.若乙公司起诉丙公司要求返还8万元欠款,而甲公司和丙公司曾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D市法院管辖。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甲公司要求丙公司再返还2万元债务,那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受理甲的请求,与乙诉丙一案合并审理
B 受理甲的请求,移送到D市法院审理
C 告知甲公司向D市法院另行起诉
D 告知甲公司向A市D区法院另行起诉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市法院,因此应当告知甲公司向D市法院另行起诉。只有C项正确,其他选项都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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