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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巩固练习及答案6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26

  1、简述破产宣告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一)概念:指法院认定债务人已具备破产事由,并宣告其破产的司法行为。

  (二)效力:1、对债务人及其行为的效力:第一、债务人成为破产人;第二、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第三、有关人员的留守义务;2、对债务人财产的效力:一是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二是该财产作为一个集合体,受到破产法的保护。3、对债权人的效力:一是破产宣告前,所有债权均处于冻结状态,债权人因该宣告而获得行权之许可;二是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由担保物获得优先清偿;三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2、简述行使别除权的条件。

  参考答案: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复合破产法规定;

  3)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

  3、简述破产分配的顺序。

  参考答案: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非职工个人帐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4、简述追加分配。

  参考答案:(一)概念:指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新发现的属于破产人而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由法院按破产程序对尚未获得满足的破产请求权进行清偿的补充性程序。

  (二)特征:

  1)、追加分配的财产是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的财产;

  2)、追加分配受法定除斥期间的限制;

  3)、追加分配由法院负责实施,而非管理人;

  4)、追加分配应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

  5、简述和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答案:(一)概念: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二)1)、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

  2)、由债务人提出和解请求;

  3)、和解协议采用妥协让步了结债务;

  4)、和解协议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

  5)、债务人需与债权人团体之间达成和解协议;

  6)、和解程序受法定机关监督。

  6、简述和解与协商解决、重整的相互区别。

  参考答案:(一)和解与协商解决的区别:

  1)、和解属于三大破产程序之一,而协商解决不是;

  2)、协商解决由当事人自行磋商,一般无需第三方介入,而和解则由法院主持,是否能够进入和解程序、和解协议是否生效均需法院裁定;

  3)、协商无需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只要双方有和解之合意即可,而和解则需要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是否同意由法院裁定;

  4)、协商解决所达成的协议,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发生效力,而和解协议不仅需要由债权人会议通过,而且要经法院认可才生效。

  (二)与重整的区别:1)、申请和解以债务人具备破产事由为前提,而申请重整则只要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即可;

  2)、只有债务人才可以申请和解,而在重整程序贯彻“早发现早治疗”的方针;

  3)、重整程序有重整期间,债务人在该期限的营业受特别保护,担保权暂停行使,而和解程序则没有该保护期,担保权人可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行使权利;

  4)、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而生效,而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而生效;

  5)、和解协议由债务人执行,无需管理人进行监督,重整计划虽由债务人执行,但由管理人在监督期限内对其进行监督。

  7、简述和解协议的效力。

  参考答案:1)约束债务人;

  2)约束全体和解债权人;

  3)强制执行力。

  8、简述和解程序的终止。

  参考答案:(一)类型:

  1、因和解协议未托国或无效而终止;

  2、因债务人不能或不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而终止;

  3、因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务处理达成一致而终止。

  (二)效果:最后一种类型为当事人所期望的结果,破产程序因全体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自行处理债权债务协议而终结。 前两种情形下均会导致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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