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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强化模拟题6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10

  1.下列有关民事权利的说法,错误的是:

  A.商标权既属于支配权,又属于绝对权

  B.抵销权是一种请求权,它以债权作为基础权利

  C.抗辩权的行使,须以请求权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

  D.企业的名称是一种专属权,但可以依法转让

  2.甲乙是一对相恋8年的恋人,后分手,为此双方达成男方补偿给女方青春损失费8万元的协议,后男方反悔,女方诉诸法院。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受理,按双方协议判决

  B.受理,可自由裁量适当增减数额

  C.不予受理,因为该协议违反公平原则,男方也有青春损失存在。

  D.不予受理,因为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3.甲与乙均系8岁儿童,同在一所学校上小学二年级。二人在下课后游玩时,甲扔一石头打中乙的右眼。乙的父亲为此花掉医疗费2万元。经查,甲住在其姑母丙家,甲的父亲丁在外地工作。丙、丁订有协议:丙安排甲上学,照顾生活,对甲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丁每月付给丙300元。下列有关论述中错误的是:

  A.丁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丙,丙取得监护资格,丁丧失监护资格

  B.乙的父亲起诉时应要求丁承担赔偿责任

  C.丁承担赔偿责任后,依丙、丁之间的约定,丙应承担损失

  D.设丙确有过错,则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4.张某与妻吵架后出走,一直未与家人联系,5年后因想家心切回到家中,得知半年前其妻王某已向法院申请其死亡并改嫁李某,张某与王某的女儿张小已由赵某收养,闲置的住房被村办工厂占有。下列关于张某的权利的表述错误的是:

  A.张某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B.张某不得请求确认王、李间的婚姻无效

  C.张某可以请求法院解除赵某对张小已的收养关系

  D.张某可以要求村办工厂归还占有的住房并赔偿损失

  5.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丙有权建高楼,因为地役权未经登记,因而丙可以对抗甲

  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并不因为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参考答案:

  1.考点: 民事权利及其分类

  答案及解析: B。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是广义的对物权,具有物权的属性,只是其客体是无形财产,而物权的客体是有形财产,即特定物,这是两者的区别。商标权具有对世权(绝对权)、支配权的特性,所以A项正确。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而不是请求权,所以B项错误。抗辩权的行使须以请求权存在且提出请求为前提,它随请求权的消灭而消灭,所以C项正确。企业的名称是一种专属权,名称权是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所以D项正确。

  2.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及解析: D。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是存在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甲乙双方的青春损失费补偿协议并不是民事法律事实,它只是基于爱情行为产生的附属行为,是法律层面之外的行为,归道德调整。《合同法》第2条也规定,基于结婚、收养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但是如果青春损失费补偿协议中有明确的赠与合同的性质的,可以按赠与合同来办理,当然这是另外一回事,需要结合具体的青春损失费补偿协议来认定。从本题来看,补偿协议中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3.考点:委托监护及其责任承担

  答案及解析: A。《民通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依此,被监护人甲造成他人伤害,应当由其监护人丁承担,而丙丁有另有约定,所以丙应承担最终责任。此外,被委托人丙若有过错,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考点: 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答案及解析:C。依《民法通则》第24条第l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明确知道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依第37、38条规定,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合法有效,收养关系也合法有效,仅仅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时除外。依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财产返还,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第三人可以不予以返还。亦即第三人非法取得的则应返还。综上,C项当选。

  5.考点: 地役权;相邻关系

  答案及解析: D。地役权是指为需役地的需要而对供役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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