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备考习题及答案(10)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06
中1.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3年,第二年甲欲出卖该房屋,乙表示不买,于是甲便卖给了丙,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该租赁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在房屋过户后,该租赁合同当事人仍为甲和乙,丙只负有"买卖不破租赁"的义务
B.在房屋过户后,该租赁合同因概括承受,其当事人为丙和乙,甲已脱离了该合同关系
C.在房屋过户后,丙与乙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丙不受该租赁合同约束
D.在房屋过户后,应办理租赁合同的变更登记,租赁合同约束丙与乙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合同承受的问题,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债权、债务合同承受应注意以下几点:(1)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与他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有时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例如,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承受该租赁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的权利义务(2)合同承受转让的是债权、债务,因而被移转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3)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4)合同承受是一种无因行为依上述分析,B选项正确
2.甲和乙签订了一项加工合同,由甲负责加工乙的西服套装,加工费为1000元。甲欠乙1000元钱。问下列哪种情形甲的债权可以和乙的债权抵销( )。
A.乙的债权尚未到清偿期而乙提议抵销的
B.乙的债权尚未到清偿期而甲提议抵销的
C.乙的债权已逾诉讼时效乙提议抵销的
D.甲的债权已逾诉讼时效甲提议抵销的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债的抵销问题对于已到期债权与未到期债权的抵销,已到期债权可作为主动债权抵销,未到期债权只能作为被动债权抵销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与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的抵销中,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作为主动债权抵销,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只能作为被动债权抵销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3.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万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万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债的消灭原理,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哪项是正确的?( )
A.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2.8万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万元
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厂2.5万元,再请求甲厂付款2.8万元
C.甲厂付给乙公司3000元,双方了结债务
D.甲厂应付给乙公司1.4万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4万元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债的抵销问题债的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本题涉及法定抵销的要件问题,其要件包括:(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3)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4)必须双方债权已届清偿期本题中,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2.5万元的债务,甲对乙负有2.8万元的债务,双方所享有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且已届清偿期,故可相互抵销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4.甲公司因兼并乙公司,负有向丙公司付款20万元之义务;而此时依据甲、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丙公司必须向甲公司提供价值加万元的彩电100台。现甲公司想抵销这债务,则:( )
A.经与乙公司协商一致后方可
B.可单方通知丙公司使债务抵销
C.自向乙公司发出抵销通知时,该笔债务抵销
D.自与丙公司就抵销问题达成协议后,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间不再负任何权利义务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债的抵销问题债的抵销依产生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法定抵销必须双方互负同种类债务,互享同种类债权,且符合抵销的其他要件法定抵销可因单方通知而实现依《合同法》第100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此即合意抵销,合意抵销不得采取单方通知方式,而应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5.林某与甲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委托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林某购买某小区一套住房,房价款为24万元,购房定金1万元,林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其首付款不低于房价款30%,余款在该房房屋产权转移前3日内补齐。甲公司为林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林某支付8万元,余款未付。在此过程中,乙公司代为支付了7万元房款,并向甲公司出具欠条,内容为"关于林某购房我公司应付壹拾伍万元整,已付柒万元整,还欠捌万元争取月底前一次性付完"。因乙公司未付剩余款项,甲公司将林某和乙公司诉至法院。林某和乙公司互相推诿,均认为该款应由对方支付。甲公司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因为剩余房款未付,其在与案外人原房主的诉讼中应支付房屋尾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应由本案被告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第三人代为履行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支付
B.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债务承担,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乙公司支付
C.乙公司欠条的性质为保证担保,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林某和乙公司连带支付
D.甲公司有权请求被告承担其应支付给原房主的尾款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代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和违约责任等问题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对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责任方面存在很大不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出具了欠条,承诺偿还债务人所欠的金钱债务,且数目完整、日期清晰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承受了债务人的债务,且对原合同中还款期限予以变更,都得到了债权人的同意,其行为应认定为债务承担在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退出了债的关系,不对承担人的履行负担保责任,故8万元剩余房款应由乙公司支付,林某不负责任,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在于,乙公司自始至终没有表示作为林某还款担保人的意思,故认定其为保证人实属牵强本题还涉及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的范围问题,即对于甲公司在另案中所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包括在本案违约责任范围之内由于在林某及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协议中均未对此进行约定,而甲公司与原房主的合同与本案合同无关,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该责任应由甲公司自担,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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