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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模考试题及答案(卷三)13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24

  1.张某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由于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满,想通过查阅公司账簿去深入调查公司经营出现的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张某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B. 公司有权以可能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张某的查账申请

  C. 若张某聘请专业机构人员帮助查阅账簿,公司不得拒绝

  D. 公司拒绝张某查阅时,张某只能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权利。《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此可知,选项A、B、D的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法律只是规定了股东本人可以查阅公司账簿,其他人,包括股东聘任的人都没有权利查阅公司账簿。

  2.甲区基层法院因装修办公大楼,与所在区的向阳建筑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的决算产生了纠纷,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阳建筑公司就该纠纷向甲区基层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甲区基层法院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本案为合同纠纷,应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B.本案情况特殊,应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C.本案情况特殊,应适用移送管辖制度

  D.本案涉及不动产,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从理论上说可以包括三种情形:第一,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须回避;第二,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第三,其他特殊情况。

  选项B正确,选项A、D错误。《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本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甲区基层法院管辖。但该纠纷本身涉及到甲区基层法院,不宜由其自己审理自己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应当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选项C错误。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出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的办法。本题中,甲区法院本身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存在无管辖权而移送的情况,不适用移送管辖。

  3.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该公司年终召开董事会研究公司财务问题。在该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中,下列哪一项是不合法的?( )

  A. 鉴于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已达300万元,决定本年度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B. 鉴于公司连年赢利,决定本年度税后利润依公司章程全部由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

  C. 为扩大生产,将该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股本

  D. 公司合法转增部分的股本由各股东按原持股比例无偿取得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公积金。

  选项A合法。《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据此,选项A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已达300万,超过了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选项B合法。《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选项C不合法。《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选项D未被法律禁止,因此根据民法中的意思自治的原则,该项决议是合法的。

  4.甲公司因经营难以为继,决定处置资产后歇业。乙公司得知后经与甲公司协商,以承担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和安置甲公司职工为条件,取得了甲公司的全部资产。甲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但甲公司的债权人周某尚有20万元未获清偿。关于该笔债务的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乙公司合并了甲公司,该债务应由乙公司承担

  B. 甲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该债务应由甲公司股东承担

  C. 公司登记机关允许甲公司不经清算注销,应对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D. 该债务应由甲公司股东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题即属于这种合并;另外一个是新设合并。《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5.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张成功行使管辖异议权符合法律的规定

  B.张成功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C.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D.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张成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才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张成功提出异议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告张成功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经常居住地是A市安平区,即本案应由安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题中,受理案件的升湖区法院在受理后发现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移送给安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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