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模考试题及答案(卷三)9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19
中1 甲是某县工商局局长,一日某人私下馈赠甲一块朗琴女士金表,甲接受后,回家将其藏于自己的旧大衣中,希望某日能够送自己的情人。其妻子乙春节前打扫卫生,看到甲的破旧大衣,便随手仍到垃圾堆中,后被拾破烂的丙捡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大衣因为乙的抛弃行为而成为无主物
B. 丙可以获得大衣的所有权+
C. 金表是隐藏物
D. 如在丙捡到后的2年内失主没有请求返还,那么丙可以获得这块手表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本案考查的是物权的原始取得问题。大衣因为是乙主动丢弃而丧失所有权的,故A项是正确的;但手表是隐藏在大衣中的,乙并不是想抛弃手表的,故丙可以获得大衣的所有权,但不能获得手表的所有权,故BC项是正确的;对于隐藏物适用遗失物的基本制度,只有拾得人将物转让给第三人时,失主可以在知道受让人的2年内主张返还,故D项是错误的。
2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则当事人可采取下列哪项措施?
A. 当事人只能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B. 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 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 当事人既不能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恒大有限公司由甲、乙、丙、丁四名股东创立,各股东分期交付出资,关于股东出资的以下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甲用租赁的汽车进行出资,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司以善意取得
B. 恒大公司在乙的出资期限到达前就破产清算,则乙的出资义务免除
C. 丙用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该出资是无效的
D. 丁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下不能取得股东 资格,恒大公司也不能成立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A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l款,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条和第81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B项错误。股东资格的取得和公司的成立都采取形式有效的原则,即使出资不实也不影响,所以D项错误。
4 实习律师冯某给当事人介绍证据交换的相关规定,其中正确的是:
A. 当事人不申请,不管是多么复杂、多么疑难的案件,法院都不会组织证据交换
B. 如果要进行证据交换,时间要由法院指定,当事人没有发言权
C.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D. 如果要进行证据交换,只能进行一次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C。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8条的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所以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选项c正确,当选;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0条的规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所以,选项D错误。
5 贺明、田原两人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由汪林作为贺明的保证人,除此,再未就保证作任何约定。后贺明与田原发生纠纷,田原将汪林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A. 予以受理,将汪林作为被告进行审理
B. 驳回起诉,要求原告将被告更换为贺明后再重新起诉
C. 通知贺明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D. 予以受理,将被告直接更换为贺明后进行审理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3条的规定可知,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c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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