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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最新模考试题及答案解析(5)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16

  1 长上公司与艺海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 中发生了纠纷。长上公司按照仲裁条款向选定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下列关于该案仲裁庭的组成的表述哪个是错误的?

  A.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协议选择

  B. 仲裁庭可以采取合议制与独任制两种 形式,采取合议制的应设首席仲裁员

  C. 合议制仲裁庭的三名仲裁员都可以由当事人委托主任指定

  D. 合议制仲裁庭的三名仲裁员皆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该题直接考查仲裁法有关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以及组成的具体规定,根据《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每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因此,A项正确。《仲裁法》第3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可知,B项正确。《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l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选项C是正确的,而选项D是错误的,当选。

  2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公司股东出资应优先选择货币形式,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B. 对于发起人岛资方式,《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要求完全相同

  C.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可以低估作价但绝不可以高估

  D. 按照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要求,作为出资的财产都要将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所有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该条第1款规定可知,AD项错误。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可知,C项错误。

  该法第83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方式的规定并无区别,故B 正确。

  3 王某依《公司法》设立了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A. 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

  B. 决定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仅由其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

  C. 决定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

  D. 未召开任何会议,自作主张制订公司经营计划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该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陂,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所以王某决定用公司资本向另一公司投资应当作书面记载,故本题选C项符合题意,当选;D项符合法律规定,不选。

  该法第51条第l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故A项符合法律规定,不选。

  该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故B项正确,不选。

  4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种类运用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 视听资料不得独立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B. 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证人证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C. 鉴定意见可以是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专业问题出具的报告,也可以是当事人委托专业机构对专业问题出具的报告

  D.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应证据时,如果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且陈述前后一致,则法院可以支持其主张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从(二)、(三)可知,AB项错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可知,c项表述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D项表述错误。

  5 甲乙是一对相恋8年的恋人,分手后双方达成男方补偿给女方青春损失费8万元的协议,后男方反悔,女方诉诸法院。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受理,按双方协议判决

  B. 受理,可自由裁量适当增减数额

  C. 不予受理,因为该协议违反公平原则,男方也有青春损失存在

  D. 不予受理,因为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是存在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甲乙双方的青春损失费补偿协议并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一、它只是基于爱情行为产生的附属行为,是法律层面之外的行为,归道德调整。《合同法》第2条也规定,基于结婚、收养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但是如果青春损失费补偿协议中有明确的赠与合同性质的,可以按赠与合同来办理,当然这是另外一回事,需要结合具体的青春损失费补偿协议来认定。从本题来看,补偿协议中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6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2003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11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壶口何处理?

  A. 乙、丙各得1/2

  B. 乙得2/3,丙得1/3

  C. 乙获得全部遗产、

  D. 丙获得全部遗产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7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甲死亡时,乙和丙都已经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且具有生活来源,因此甲死后,遗产应当按照遗嘱来继承,所以正确选项为C。

  网友解析 发悬赏征求解析 关注此题解析(0) 提供解析分享解析:分享您的解析,我有自己的想法,我来说两句 语音解析 插入图片提交解析 老牛负骥: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2013-08-05 14:40:00 反对0 赞同0 我的笔记 查看网友笔记》 请输入您的笔记 支持最大字数:0/150提交公开我的笔记

  7 龙腾、华夏公司因担保合同发生争议,争议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现依据担保合同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本案仲裁庭应如何组成?

  A. 只能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B. 只能由5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C. 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由3名仲裁员或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D. 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或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达成协议,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仲裁法》第3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法》第32条规定: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故本题答案为D项。

  8 甲将其收藏的一幅齐白石遗画卖给乙,价金5万元。甲将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履行期届至前,该画灭失。则乙:

  A. 得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B. 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C. 不得解除合同并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D. 不得解除合同但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题中,甲将其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因此转让有效,丙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据此,乙就标的物灭失的问题可以向丙提出抗辩。《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履行期届至前,该画灭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当然可以解除合同,并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故A项正确。

  9 张某与妻吵架后出走,一直未与家人联系,5年后因想家心切回到家中,得知半年前其妻王某已向法院申请其死亡并改嫁李某,张某与王某的女儿张小已由赵某收养,闲置的住房被村办工厂占有。下列关于张某的权利的表述错误的是:

  A. 张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B. 张某不得请求确认王某和李某间的婚姻无效

  C. 张某可以请求法院解除赵某对张小已的收养关系,

  D. 张某可以要求村办工厂归还占有的住房并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依《民法通则》第24条第1款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明确知道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第38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据此,本题中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合法有效,收养关系也合法有效,仅仅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时除外。依《民通意见》第40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财产返还,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第三人可以不予以返还。亦即第三人非法取得的则应返还。综上所述,c项当选。

  10 张某诉王某侵权一案,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法院的下列行为中哪一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 二审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遂未经询问张某、王某即径行作出判决

  B. 二审法院发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C. 二审法院审理该案时,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可以有人民陪审员

  D. 二审中张某又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合议庭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8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发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只能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不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D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l84 条的规定,二审中原告又增加独立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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