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保证的种类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10
中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保证的种类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 |
区分 标准 与具 体概 念 | 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一律认定为连带保证 甲 欠 10 万 乙 保证 丙 |
区分 意义 |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其含义是: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并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 行,否则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的例外(以下情况不得行使抗辩权)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主合同当事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入口 (2017年6月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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