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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情势变更原则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08

  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情势变更原则

  基本涵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解释方法

  以下格式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②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法院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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