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损害事实的存在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2-04
中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损害事实的存在
民事责任具有制裁和补偿的双重性质,决定了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这种损害事实,不要求损害后果能否以货币加以衡量,只要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损害即可。损害分三种,即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其中的财产损害又可以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如动产被毁损;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如孳息灭失。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入口 (2017年6月开通)
【热门推荐】司法部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流程_热点备考专题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 中华考试网2017司法一卷考试在线题库火爆上线! |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 2017中华考试网司法二卷在线题库上线啦! |
司法考试改革预计2018年落地,抓住2017年的机会 |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题库上线啦! |
【小编推荐】 司法部网站: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网址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题库正式上线啦!
国家司法考试官网:国家司法考试中心 中国普法网 国家司法考试历年分数线
2017司法考试网络视频课堂:备考阶段,常年招生,随报随学。统一服务热线:4000-525-585 联系速道 (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等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