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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动产质权的设立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18

  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动产质权的设立

  (质押合同+交付)

  (1)订立书面合同

  (2)交付标的物

  A.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B.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C.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D.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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