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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精粹:权利质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07

  质权

  权利质权

  (一) 权利质权的客体

  第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权利质权的公示——一般为生效要件

  1、有价证券出质:交付;不能交付的,登记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背书作为“对抗要件”:以票据、公司债券出质的,应背书记载“出质”字样,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 有价证券再转让者无效且禁止转质,可以提前变现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不是股东名册)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可转让的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应收帐款出质(债权)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权利质权的效力

  1、关于出质权利的转让

  (1)权利质权成立后,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再将出质的权利予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2)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出质权利予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因当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有价证券除外)

  2、关于票据债权等出质的特殊规定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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