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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5年司法考试应届本科生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授予事项公告

来源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06-28

  内容摘要:黑龙江省2015年司法考试应届本科生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授予事项公告所示: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6年7月11日9时至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填写申请书,应于7月20日至25日提交申请材料。

黑龙江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审核授予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56号),现就黑龙江省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办法

  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6年7月11日9时至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本人应直接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现场须提交户籍迁移证明及户口簿原件。不需要在网上填报信息。

  二、申请材料

  已在网上填报申请信息,选择在我省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于7月20日至25日前往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地点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后公布),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要求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的,需提交本人户口簿原件。

  (三)毕业证书原件及报名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时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

  (四)与本人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申请人,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三、注意事项

  (一) 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申请人必须按照上述期限,完成网上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格申请,不予受理;

  (二) 凡涉及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的,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人因大学毕业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毕业院校的,需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和毕业院校出具的证明。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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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通道通道一 通道二 通道三(2016年6月16日0时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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