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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精髓:级别管辖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24

2017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精髓:级别管辖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1.专业强

  海关处理的案件;被告或第三人是证券交易所的案件;注意:专门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执行行政行为

  2.级别高【新增】

  (1)政府: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删除了不动产登记由基层

  (2)部门:中央部门和机关作被告时,由中级法院管辖;地方政府部门作被告时,由基层法院管辖。

  3.重大复杂

  (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2)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3)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4.WTO行政案件

  WTO行政案件包括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等行政案件。其中第一审国际贸易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第一审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中,原告应当向高级法院起诉,高院在受理后既可以决定自行管辖,也可以指定其辖区内的某一中级法院管辖。

  三、关于复议维持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五星级考点【新增】复议维持共同告的,以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8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复议维持案件,虽然是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但是,应当由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理由在于:

  (1)复议机关经过审理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依法应当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因为案件中存在着双方是上下级关系的两个被告,此时就需要处理级别管辖问题。由于复议机关较原机关高,而且很多情况下都是县级政府,如果以复议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法院,可能会导致中级法院案件负担过重。

  (2)复议维持案件,虽然是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应当主要审查原行政行为,案件的诉讼标的和法律关系与原机关的联系更为紧密,所以,由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实现司法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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