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精髓:行政诉讼法概述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01
中2017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精髓: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的含义
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以及规范与此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通过立法活动形成法律文本以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在动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既是立法政策的直接体现,更是法律价值的理性判断。新《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该法在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上具有四重目的。
(一)首要目的
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法院是《行政诉讼法》最主要的适用主体,“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是对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要求。
1、公正乃司法之核心价值追求,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审理案件是国家设置司法制度的预设前提。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条防线”。法院公正审理案件,要求全面充分调查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规范,裁量适当,切实解决矛盾和争议。
2、及时是对审判效率的要求。正所谓“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行政诉讼法》对法院审判的各个环节的期限都作出了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提高效率,实现对行政争议的及时解决。
(二)基本目的
解决行政争议。所谓“行政诉讼”,按照《说文》的解释,“诉,告也”,即基于一定的行政权利义务争议,一方当事人向特定的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诉,争也”,即在法庭上争辩是非曲直。可见,诉讼缘起于争议,终止于争议的解决,没有行政主体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行政争议,不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何来的行政诉讼呢?故,行政诉讼的基本目的就在于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以达到解决行政争议之目的。旧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目的,并在法条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不得调解,导致行政诉讼案件往往“案结事不了,官了民不了”,上诉率常年接近80%,无法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为此,新法中不仅开宗明义地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更是规定了行政诉讼在特殊情形下适用调解,这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解决行政争议、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核心目的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作为 “民告官”的控权制度安排,其最核心的价值就是“保护公民权,控制行政权”。所以,行政诉讼法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破除“立案难、审理难”的“民告官”困局,新《行政诉讼法》第3条专门就保障原告起诉权利作出了规定:“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原则: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正负职务)应当出庭应诉。例外: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解读:本条属于宣示性的原则条款,具有倡导意义【新增】
实施办法:根据最高院2015年4月20日通过的《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四)特有目的 题眼点睛:连带着废除了维持判决的类型,代之以驳回判决类型【新增】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不同,其规范的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和监督,所以,监督行政权成为行政诉讼活动特有的目的。旧法中此处规定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本次修法将“维护”删除的理由在于:首先,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官管民”决定了行政主体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拥有国家强制力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而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缺乏权益的自我保护能力,由此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必须通过另一种国家权力居中公正裁判才能得以解决。因此,国家建立行政诉讼的目的就在于用司法权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就我国目前行政执法的状况而言,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是必要的。如果确定“维护”这一立法目的,则实现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的核心目的将沦为空谈。其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其成立并生效之后,依法当然地具有了约束力和执行力,并不需要法院进行维护。最后,行政诉讼中出现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已经严重削弱了“民告官”这一诉讼形式的法律效果,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甚至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要求,有必要突出行政诉讼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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