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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精髓:行政诉讼概述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01

2017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精髓: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在研究行政诉讼法之前,人们需要先认识行政诉讼。在我国,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范围扩大了: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行政行为(规章以下) 对其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证明没公益诉讼 【新增】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是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一般标准,即合法性审查原则。所谓合法性审查,是指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合法性审查是对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原则上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撤销行政行为的决定。原则:合法性审理,特殊时也可以审核合理性:只有一种情况可以改变:认定款额确有错误【新增】

  2、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行政诉讼作为“民告官”的诉讼类型,其当事人身份具有鲜明的恒定性,即“两造恒定”。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当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不是作为行政主体,而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时,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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