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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刑法》第十四章考点预习:减刑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16

2017年司法《刑法》第十四章考点预习:减刑

  重点掌握减刑的限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4.其他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不含死刑缓刑期执行的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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