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刑法》第十章考点预习:剥夺政治权利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2-16
中2017年司法《刑法》第十章考点预习: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条】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知识要点】
1.注意区分剥夺政治权利内容的第三项与第四项的差别:第三项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第四项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另外,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政治权利的一部分,而是同时剥夺四项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刑法分则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规定了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果人民法院独立适用了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应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于罪质较轻的犯罪或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则规定。如果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得予以适用。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 年以上10 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 年以上5 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 个月以上2 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刑期。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入口 (2017年6月开通)
【热门推荐】司法部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流程_热点备考专题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 中华考试网2017司法一卷考试在线题库火爆上线! |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 2017中华考试网司法二卷在线题库上线啦! |
司法考试改革预计2018年落地,抓住2017年的机会 |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题库上线啦! |
【小编推荐】 司法部网站: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网址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题库正式上线啦!
国家司法考试官网:国家司法考试中心 中国普法网 国家司法考试历年分数线
2017司法考试网络视频课堂:备考阶段,常年招生,随报随学。统一服务热线:4000-525-585 联系速道 (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等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