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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刑法》第九章考点预习:特殊形态的分类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2-05

  2017年司法《刑法》第九章考点预习:特殊形态的分类

  (一)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

  (1)概念: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2)常见的继续犯:这一点很重要,因为继续犯在溯及力问题、承继的共犯问题、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追诉时效问题与普通犯罪都不一样。

  其一,侵犯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重婚。

  其二,不作为犯罪: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其三,非法持有类犯罪:假币、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伪造的发票。

  其四,窝藏类犯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

  2.想象竞合犯

  (1)概念: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真实的一罪,虚假的两罪。

  (2)刑事责任:原则上按一重罪处理,但是有一个例外(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的数额超过缴纳的数额的,应当以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3.结果加重犯

  (1)概念:行为人的行为不仅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的结果,而且发生了加重法定刑的结果的情形。如伤害致死;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等等。

  (2)结果加重犯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必须至少有两档以上法定刑。如遗弃罪只有一档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因而不可能是结果加重犯。

  (二)法定的一罪

  1.结合犯:我国没有,日本有强盗****罪。

  2.集合犯:是指刑法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规定为一个罪名的情形。包括:

  (1)常习犯:行为人养成犯罪习性,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一行为的犯罪情形。

  如79年刑法中的惯窃、惯骗:一般盗窃、诈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职业犯:行为人将一定的犯罪作为其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犯罪情形。如非法行医罪。

  (3)营业犯: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某一犯罪的犯罪情形。如罪中的以为业。

  职业犯和营业犯的区别:刑法是否明确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三)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

  基于同一个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牵连犯

  (1)概念: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如为招摇撞骗罪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采用破坏的方法盗窃)或结果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同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2)处罚

  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吸收犯

  (1)概念: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2)吸收的条件: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如入室盗窃、入室抢劫),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制造、盗窃枪支然后持有枪支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然后持有毒品的)。

  (3)吸收犯处罚的三种情形

  ①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制造、盗窃枪支吸收非法持有枪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吸收非法持有毒品。

  ②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盗窃、抢劫吸收入室行为。

  ③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既教唆又提供帮助的

  (如传授犯罪方法)的,按照教唆犯处罚;既教唆他人犯罪又亲自实施犯罪的,按实行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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