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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1-30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行为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具有相同破坏力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此罪。例如: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

  2、主观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 而采取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

  例: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 2 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 2 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 10 米就撞死 2 人

  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 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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