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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特殊主体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8-08

  第五章 特殊主体

  1.概念。

  特殊主体是针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

  2.只要求实行犯是特殊主体,教唆犯、帮助犯可以是一般主体。如女帮男****,妻子协助局长丈夫受贿。

  3.与贪污罪有关的一个司法解释:

  (1)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的,以主犯的身份定性。

  ① 国家工作人员的判断:

  就非国有制单位而言(包括国有控股公司):关键看委派的单位。

  国有单位委派的,视为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委派的,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②如果从题目表述能够看出谁起主要作用的,以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犯;看不出谁起主要作用的,以地位高的为主犯;既无法判断谁起主要作用,也无法判断级别高低的,定贪污罪。

  主犯——地位高——贪污罪

  (2)单位外部的人员与单位内部的人员勾结,侵吞、窃取、骗取单位财产予以私分的,以单位内部的人员的身份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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