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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刑法基础考点: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08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

  我国以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分四类:

  (一)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1.分类:

  第一类: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即理论上的组织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类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第二类:在集团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

  (1)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也就是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由此可见,首要分子包括两类:一是在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关系:交叉关系。

  绝大多数首要分子都属第一类主犯。但是:

  其一,有一部分主犯不是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第二类主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不是首要分子。

  其二,有一部分首要分子不是主犯:主要是在一些轻微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可能只处罚一个首要分子,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

  3.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也即对集团成员按犯罪集团计划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

  1.概念与种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

  2.责任:

  ①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② “一人行为、全部责任”。三人偷9000元,各得三千,但各人都按9000处罚。

  2012年4月,云南元谋县两男商量玩****游戏,一人未遂称媳妇被****,两人都构成****罪既遂。

  (08年)56.某国有银行行长甲指使负责贷款业务的科长乙向申请贷款的丙单位索要财物。乙将索要所获15万元中的9万元交给甲,其余6万元自己留下。后来,甲、乙均明知丙单位不具备贷款条件,仍然向丙单位贷款1000万元,使银行遭受800万元损失。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CD)

  A.甲的受贿数额是9万元

  B.乙的受贿数额是15万元

  C.甲、乙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对于甲、乙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③ 刑法分则将某种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罪名的(如协助组织卖淫罪、资助恐怖活动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仍然认为是共犯,但根据分则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胁从犯:

  1.概念:被胁迫而不包括被诱骗。

  2.责任: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3.转化:胁从犯可以转化为主犯或教唆犯。

  (四)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1.定罪:

  (1)教唆不是独立的罪名,这不同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按教唆的内容定罪,教唆他人犯什么罪,教唆者自己犯什么罪。

  (2)如果刑法将某种教唆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的,仍然认为是共犯,但按分则的规定定罪。如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定妨害作证罪;律师伪证罪也是如此;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定煽动分裂国家罪。

  2.刑事责任:

  (1)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多按主犯处罚。

  (2)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3)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

  ① 教唆未遂的四种情形:被教唆人拒绝接受教唆;被教唆人虽然接受,但最终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被教唆人实施了与所教唆之罪完全不同的犯罪;被教唆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教唆所致。

  ② 对教唆未遂如何处理的两种学术观点:

  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行为有独立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即使实行犯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对教唆犯也应当定罪处罚,只不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行为没有独立的社会危害性,教唆行为的危害性依附于实行行为的危害性,因而只有在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之罪时,才应当对教唆犯定罪处罚;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对教唆犯不应定罪处罚。

  ③ 我国的主流观点:传统上,我国占主导地位的是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对教唆未遂应当定罪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现在在逐渐转向共犯从属性说。司法考试已经转到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未遂不构成犯罪,建议大家按照这一观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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