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导航

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二十一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1-28

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二十一章 渎职罪

  【内容提要】

  一、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其法律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国家机关实现其基本职能的正常工作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所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严重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刑法对国家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职责的行为有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以本章的渎职罪论述。(4)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如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少数犯罪是出于过失,如玩忽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等。渎职罪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即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和其他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在学习中应注意区别。

  二.渎职罪中应重点掌握的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的渎职罪共计34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

  (一) 滥用职权罪

  1.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损失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滥用职权行为以及本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

  (二) 玩忽职守罪

  1.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以及本罪与滥用职权罪和其他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

  (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本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也可以以本罪论处。(4)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四) 徇私枉法罪

  1.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疵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也可能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疵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因工作失误而造成错案的行为、本罪与诬告陷害罪、包庇罪的界限,此外,还应当正确处理本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五) 私放在押人员罪

  1.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分享到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