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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二十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1-28

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二十章 贪污贿赂罪

  【内容提要】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

  贪污贿赂罪,是指行为人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的行为。其主要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多数犯罪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如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这类犯罪的本质就在于以公权牟取私利,具有渎职性犯罪与贪利性犯罪的双重特点。(2)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私人公共财物或国有资产,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牟取非法利益,亵渎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其中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对单位行贿罪恶的客观行为不具有渎职性,隐瞒境外存款罪是不作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则属于持有型犯罪。(3)大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还有少数犯罪的主体则只能是单位,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为贿罪、私分国有财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物罪。(4)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一、 贪污贿赂罪中应重点掌握的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共计12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

  (一) 贪污罪

  1.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目的。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非罪、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以及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二) 挪用公款罪

  1.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犯罪目的。

  3.认定本罪需要划清本罪与合法借款行为、本罪与贪污罪、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三) 受贿罪

  1.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索贿还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接受正当馈赠、取得合法报酬行为、一般受贿行为、本罪与贪污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以及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四) 行贿罪

  1.本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2)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3.认定本罪必须划清本罪与馈赠礼物、一般行贿行为以及本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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