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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十四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2-24

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内容提要】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危害不特定或者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该类犯罪与其他涉及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犯罪区别的关键。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两类:一类是已经实际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行为,如炸死、炸伤20余人,烧毁一幢大楼等;另一类是尚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结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将毒药投入食堂大锅饭里,但被及时发现,未造成人员中毒结果,放火烧楼房被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3.本类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主体,也包括单位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其中自然人主体居多,单位主体是少数,只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等可以由单位构成;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个别是特殊主体,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即为特殊主体。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本类犯罪中的放火罪、爆炸罪和投毒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的,也有过失的。如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劫持航空器罪等为故意犯罪,失火罪、交通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为过失犯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应当重点掌握的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42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

  1.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放火,并实际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但需特别注意的是本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4)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认定放火罪,主要应划清放火罪与用放火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以及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2.投毒罪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物,并实际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刑事责任年龄也是14周岁。(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认定投毒罪,主要应划清投毒罪与用投毒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3.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倾覆、毁坏或者已经使这些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行为。需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破坏方法包括放火和爆炸。另外,破坏的对象仅限于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五种大型交通工具,而且必须是正在使用的。这是区别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限于故意。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划清其与破坏交通设施罪、放火罪、爆炸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以及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或者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如果在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基础上又实施了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3)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

  认定本罪主要应划清其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

  5.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划清其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以及本罪的管辖问题。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4)主观方面是故意。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划清其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以及走私武器、弹药罪之间的界限。

  7.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应当注意,此处的交通运输仅限于公路、城市道路和水路运输。铁路和航空运输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飞行事故罪。(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过失。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划清其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以及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8.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工厂、矿山等企业、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工人,或者直接指挥生产作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构成。(4)主观方面是过失。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划清其与交通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以及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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