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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十一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2-11

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

  【内容提要】

  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国家有关司法机关将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制度包括减刑和假释两种。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的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的适用条件: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时间――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关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限制――对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假释的考验期:原判为有期徒刑,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假释的撤销条件: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假释的效力:只及于主刑。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刑罚权的消灭的法定原因包括: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犯罪人死亡;超过时效期限;赦免。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处的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时效包括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行刑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我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5年)、10年(法定最高刑<10年)、15年(法定最高刑≥10年)、20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时效的计算: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要连续状态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时效中断的条件: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时效延长的条件:立案或者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赦免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法律制度。赦免分大赦和特赦。大赦是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它的效力及于罪与刑。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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