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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六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2-04

  【参考答案】

  1.C 2.B 3.A 4.D 5.B

  6.C 7.D 8.A 9.B 10.C

  11.A 12.D 13.B 14.D 15.A

  [说明]

  第3题。甲为了抢劫而尾随乙的行为是抢劫罪的犯罪预备行为,未着手抢劫的实行行为是因为有人叫他的名字,这是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故他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犯罪预备)。

  第4题。甲为实施抢劫行为而尾随乙的行为是抢劫罪的犯罪预备行为,他因为发生认识错误而未能着手抢劫罪的犯罪实行行为,这是违背他的本意的,属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故他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犯罪预备)。

  第5题。甲尾随乙的行为是强奸罪的犯罪预备行为。乙是男子,足以阻止其犯罪意志,构成意志以外的原因。故对甲的行为应当以强奸罪(犯罪预备)论处。

  第6题。甲尾随乙是强奸罪的犯罪预备行为。甲发现乙是其熟人并不足以阻止他的强奸的犯罪意志,他打消犯罪意志是自愿的,故他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犯罪中止)。

  第7题。本案的关键,是将杀人的实行行为与毁尸灭迹的行为看成一个整体,即它们所一个杀人故意支配之下的行为。甲基于一个杀人故意,实施一个杀人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犯罪既遂)处断。

  第8题。甲的行为在刑法理论界被称为“自动挽回”或者“恢复原状”。理论界对这种情形的处理意见不一。有的认为应当参照犯罪中止处理,有的认为可以参照犯罪中止处理,有的认为不能按照犯罪中止处理,有的认为应当按照犯罪既遂处理。编者认为,行为人有盗窃行为,并且非法占有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根据犯罪停止形态的一般理论,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并且是犯罪既遂。既然出现了犯罪既遂形态,当然就不可能再出现犯罪中止形态,故答案B是不正确的;答案D虽有一定的合理性,却没有法律根据,也不能认为是正确答案;答案C似乎是正确的,但行为人全部退赃,既消除了犯罪的客观危害,也表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降低,以犯罪既遂论处,不从宽发落,也不合理。排除了致死个答案之后,就只有答案A是正确的答案了。选择答案A的理由有二:一是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项的规定,即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是情节轻微,并且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刑法总则第13条之“但书”的规定,即本案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第10题。这种情形在理论上被称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因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并未实行终了,在可以达到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未造成危害结果,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故应当以犯罪中止论处。

  第11题。乙虽未击中丙,但是,乙的行为与甲的行为结合成为一个整体成为丙死亡结果的原因,即乙的行为与丙死亡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乙应当负犯罪既遂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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