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临考预测试题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23
中(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这一规定体现的是下列哪一项审判原则?(第2题)
A. 公开审判原则
B. 言词审理原则
C. 集中审理原则
D. 辩论原则
(12)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 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 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 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13)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追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B. 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
C. 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
D. 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14)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 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 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 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15)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 危险物品肇事罪
B. 失火罪
C. 放火罪
D. 重大责任事故罪
(16)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另有抢劫罪的重大嫌疑。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第30题)
A. 报同级检察院批准
B. 报同级检察院备案
C. 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D. 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17)某区城管执法局.以甲工厂的房屋建筑违法为由强行拆除,拆除行为被认定违法后,甲工厂要求某区城管执法局予以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甲工厂除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失外,还提供了甲工厂工人刘某与当地居民谢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被拆除时。房屋有办公用品、机械设备未搬出,应予赔偿。某区城管执法局提交了甲工厂工人孝某和执法人员张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内没有物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法院不能因李某为甲工厂工人而不采信其证言
B. 法院收到甲工厂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C. 张某的证言优于谢某的证言
D. 在庭审过程中,甲工厂要求刘某出庭作证,法院应不予准许
(18)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侵占罪
C. 构成抢夺罪
D. 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19)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
B. 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
C. 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丙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 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丁可以假释
(20)检察院立案侦查甲刑讯逼供案。被害人父亲要求甲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侦查中,甲因病猝死。对于此案,检察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第30题)
A. 移送法院以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B. 撤销案件
C. 决定不起诉
D. 决定不起诉并对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