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基础模拟选择题及答案八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1-02
中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正确的做法是( )。
A 暂缓起诉
B 中止诉讼
C 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D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某些法定情形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了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具体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2.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诈骗的犯罪事实没有起诉。对此,该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 )
A 直接就盗窃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B 将盗窃案和诈骗案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C 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
D 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答案】:C
【解析】:
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漏罪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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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某晚蒙面持刀抢劫某妇女的钱包,过了几日,发现被害人是自己朋友的妻子,遂将钱包归还被害人,并声称自己是开玩笑。甲的行为是( )。
A 犯罪未遂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既遂
D 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答案】:C
【解析】:
(1)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 ①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实施行为是否抢到财物为既遂的标准; ②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条文所规定的8个加重情节之一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均为犯罪既遂。
4.S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王某抢劫案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S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下列哪种处理( )
A 开庭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B 交犯罪地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C 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D 退回S市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级别管辖的有关问题。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的内容。
5.张杰涉嫌绑架罪,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张杰遂聘请了一律师,则该律师在此阶段不能实施的行为有:
A 张杰被逮捕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B 代理申诉、控告
C 会见张杰
D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技术性鉴定材料
【答案】:D
【解析】: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由此A、B、C项均是可以的。 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D项的行为应当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以后才可以实施,因此D项当选。
6.以下有关证据的认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周某诉乡政府的行政案件中,在庭审中乡政府对周某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B 吴某诉县公安局的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吴某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C 郑某诉市技术监督局的行政诉讼中,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郑某提供的证据,市技术监督局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D 王某诉市经贸委的行政案件中,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行诉证据规定》第65条:"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依此,A项是正确的答案。 第66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依此,B项是正确的答案。 第67条:"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依此,C项是正确的答案;而D项的表述则是错误的。
7.刘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刘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下列哪项处理( )
A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B 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判处死缓,直接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
C 认为原判刑罚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 同意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
【答案】:C
【解析】: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纪录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8.对于下列哪种犯罪行为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A 从犯
B 胁从犯
C 教唆犯
D 主犯
【答案】:A
【解析】: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A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