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模拟试题(八)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28
中【答案解析】
1.B。根据刑法第12条,刑法不溯及既往,除非新刑法对犯罪人有利,即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本案中,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就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完全相同,因此仍应当适用犯罪行为当时的1979年刑法。
2.B。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根据一般客体无法进行犯罪分类。而直接客体就是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仅仅是阐明该具体犯罪,不能说明其他犯罪。犯罪对象相同的犯罪并不一定就是犯罪性质相同的犯罪。因此都不是犯罪分类的依据。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按照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型,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
3.C。遗弃罪(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据此,遗弃罪只能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4.C。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题干中要求“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即意味着该犯罪分子已经被剥夺人身自由,因此,应当排除选项A、B。
5.D。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选项D应选。
6.D。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因此排除选项A。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的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对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据此,排除选项B。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成立,但是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据此,排除选项C。客体认识错误的,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比如,甲认为乙包中藏有钱财实施抢劫,而乙包中实际藏有手枪,据此应当排除甲抢劫枪支罪的故意,即应当认定甲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劫枪支罪。因此,选项D应选。
7.B。选项A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B只是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选项C属于为了盗窃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D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也构成犯罪预备。
8.A。甲前往乙住所,并到达乙居住地附近,这只是构成开始预备犯罪,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因素致使犯罪无法实行,因此构成犯罪预备。
9.B。选项A中,甲的罪过形式明显是间接故意(放任)。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下,按照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定性,因此选项A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选项B应选。根据刑法第239条第1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选项D的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10.A。首先排除选项B、C,二者都要求仅存在一个违法行为,而本案中存在两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即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连续犯,要求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而本题数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因此排除选项D。甲实施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因此属于牵连犯。
11.A。诈骗罪,一般财产到手,诈骗行为即告结束,因此选项A应选。故意杀人罪,受害人死亡,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不一定随之结束,因为行为可能认为受害人没有死亡而继续加害。因此,选项B也应排除。选项C、D属于继续犯,应当排除。比如,非法拘禁罪,受害人人身自由一旦被非法限制或者剥夺,即可构成既遂,但既遂以后,非法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仍在继续,人身自由受限的不法状态也继续存在。
12.C。刑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据此,选项C错误。
13.B。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甲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对此行为的追诉时效为5年。该行为到2003年6月时,已经超过5年,应此对该4000元的诈骗金额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甲与乙构成诈骗共犯,应当根据共同诈骗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金额,而非根据分赃数额认定犯罪金额。据此,选项B应选。
14.C。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交通肇事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②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选项A,负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选项B,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选项D,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D。甲盗用备用轮胎和发动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是毋庸置疑的。该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为甲盗窃发动机致使该车无法使用,当然也谈不上危害公共安全。据此,选项D应选。
16.B。走私普通货物罪,包括以下五种方式:瞒关(隐瞒不报)、绕关(从非海关关口进出)、闯关、变相走私(即后续走私,刑法第154条)和间接走私(刑法第155条)。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间接走私,按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罪,在犯罪客体上是不同,前者是市场秩序,后者是国家海关管理秩序。王某的行为同时侵犯这两个客体,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罪,成立想象竞合犯,根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由于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关税50万元)的量刑重于非法经营罪,因此按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王某收购这批走私进境的石油,也构成收购赃物罪,成立收购赃物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法条竞合犯,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按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王某不存在偷逃关税的直接行为,因此不构成偷税罪。
17.C。集资诈骗罪(第192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据此,选项C应选。对于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可能涉及巨额资金,也都可能涉及众多被害人,而且单位都可构成该二罪。据此,排除选项A、B、D。
18.C。奸淫****罪的罪名,已经取消,排除选项A。猥亵儿童罪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猥亵故意是刺激或满足性欲,如儿童是****,则男性行为人不具有奸淫的意图,否则构成****罪。因此,选项D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本案,甲男尽管已满十四周岁,但其与乙女发生性关系,确属自愿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不构成****罪,选项C应选。
19.B。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下列任一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①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③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④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据此,选项ACD构成妨害公务罪。选项B,国有公司经理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属于妨害公务罪。
20.D。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的主体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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