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二卷)冲刺模拟习题8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15
中参考答案:
1.C。参见《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它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2.C。《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了可以延期审理的三种情形:(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刑诉解释》第164条、第165条第1款规定了辩护人当庭拒绝辩护和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时的延期审理。
3.B。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简单的识别方法是根据其名称判断,除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外,其他机构应当是"……部"或者"……委员会"。A、C、D都是国务院直属机构。
4.D。《立法法》第56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5.B。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行政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法定情形的出现依法宣布废止,使其失去效力。引起废止的原因包括: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使行为失去了法律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该处理行为失去继续存在的意义,或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的发展等。A属于行为不成立;C为可撤销的情形;D为具体行政行为消灭的情形。
6.A。行政强制执行包括间接强制执行与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间接强制又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他人代替其履行,并由义务人支付执行费用的强制执行方式。代执行的义务只能是他人可以代替的作为义务,而其他义务不能适用这一方式。执行罚,又称为"强制金",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执行机关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据此,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强制,是指针对义务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直接采取强制手段使义务得以履行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据此,强制划拨、查封、强制服兵役均属于直接强制。
7.A。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以下三种:2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
8.A。《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据此,本题中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故甲应向区政府申请复议。
9.C。《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10.D。《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据此,本题中的甲应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提起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15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据此,给予精神补救的5种情形均属非法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本题中的情形不属于由国家给予精神补救的情形。
11.C.参见《刑法》第20条。
12.A。本题考犯罪中止。参见《刑法》第24条。
13.D。本题考查诈骗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综合本题案情,钟某犯罪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且有诈骗的故意,客观方面虚构自己是"案件承办人"、"能帮助案犯减轻罪责",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给被告人钱财,最终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钟某的行为不应定为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是招摇撞骗罪的重要特征,但不是惟一特征,倘若冒充了国家工作人员,而所骗取的主要是财物,且数额巨大时,就不能认定为招摇撞骗罪。钟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钟某虽然在被解聘前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但是构成受贿罪在客观上还必须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钟某根本就无法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因而不符合受贿罪特征。钟某也没有对被害人施加任何暴力和胁迫,所以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14.A。本题考抢劫罪。参见《刑法》第263条。
15.B。本题考医疗责任事故罪。医疗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成立的前提是造成了法定的法律后果。B项未造成事故不构成犯罪。
16.D。本题考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相关罪名。选项A是典型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注意该罪一定要有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结果;选项B的情形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注意刑法第二修正案把非法占用耕地罪改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把非法占用耕地之外的非法占用林地、草地等农用地都包括了进来;选项C所述情形是滥伐林木罪,而不是盗伐林木罪,要注意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付某砍伐的是属于他的林木,只是超过了许可证的数量,违反了资源保护法规;选项D错误在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一定要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主观状态必须是明知,而本案胡某并不明知。
17.D。刑法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埋。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D项的正确表述应该是:当事人提出的确涉商业秘密的案件。
18.C。参见《刑事诉讼法》第83、84条。甲县公安局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可以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以及采取一定的措施,但一般不应立案后再移送。根据第83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因此甲县公安局预审局办理的立案手续,应是针对陈某扰乱汽车站秩序,打伤车站工作人员等行为,而不是针对其盗窃、抢劫行为。
19.C。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不能被委托为辩护人,包括主刑与附加刑。
20.A。参见《刑事诉讼法》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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