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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卷二《刑事诉讼》最新模拟题4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19

  1[选择题]犯罪嫌疑人甲于2002年因琐事将邻居捅成轻伤后逃跑,2008年春节他以为没事,回家过年,被害人发现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将其拘留,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

  A.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B.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C.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D.公安机关应当释放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正确答案:ACD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逮捕的审查程序问题同时也涉及刑法中的相关知识我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本题所给的案情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故C亦属正确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由此可见,A、D属正确选项,B系干扰项。

  2[案例分析题]蒙某,女,34岁,某镇农民。1998年3月,蒙某因盖厨房和邻居张某发生口角,遭到张某的辱骂,后又和张某的老婆发生厮打,脸上、身上均被抓伤。蒙某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1998年5月2日,蒙某趁张某夫妇外出,只有4岁的小儿在家之机,将小孩骗至家中,趁其不备,用菜刀将其活活砍死。然后将小儿身上浇满煤油,又托人告诉张某,张某小儿被狗咬伤,让他赶紧回1来,待张某的老婆进来后,蒙某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张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尸体被烧焦。蒙某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抢救脱险。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蒙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期,遂决定对蒙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来当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蒙某想到自己将被当作杀人犯执行枪决,十分恐惧,多次企图掐死婴儿而后自杀,幸好被邻居发现,将婴儿抱走,并派人日夜看住蒙某。而同时,张某发誓要为妻儿报仇,一定要亲手杀死蒙某,张某的亲属也只得派人日夜守护着。人民法院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决定立即逮捕蒙某,并连夜派两名法警将蒙某逮捕,送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妥善安排了婴儿的抚养问题。并作了张某的说服教育工作。

  问题:

  (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

  (2)人民法院在执行逮捕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恰当的。《公安部规定》第6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适用情形相同。本案中,蒙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需要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所以,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2)不符合。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只拥有决定逮捕权。所以,人民法院直接派法警去执行逮捕是错误的。

  3[案例分析题]胡某与黄某相互勾结贩卖毒品,一次二人卖得赃款30万元,后双方因分赃产生矛盾。11月23日晚7时许,黄某去找胡某讲理,胡某假意与黄某喝酒,称有话好说。在黄某喝酒时,胡某趁黄某未注意之机,抄起身边一把板斧向黄某砍去,黄某一闪,斧头砍在肩上,黄某痛叫一声后又被胡某砍中头部死去。此时恰逢邻居一8岁小孩因风筝落到胡某房子的屋檐上,爬到胡某屋窗台上,想把风筝取下来,看见了倒在地上的黄某血流不止,心里害怕,急忙跳下窗台跑回家。胡某将黄某的尸体用袋子装好,绑在自行车后座上,用自行车推到桥上,扔到江心。后因黄某失踪,家属报案后,某区公安局派侦查人员侦查时,先对胡某家进行现场勘查,在地板缝里取到血迹,经鉴定与被害人血型相同。在调查取证时,由于人数众多,便由侦查人员对数名证人共同询问。经询问收集到下列证人证言:居民乔某(男,43岁,与胡某家隔一条小路。患青光眼,晚上视物不清,但听力灵敏,与胡某无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证明:秋季的一天晚上,他看到黄某进了胡某院内,不久听到二人大声吵叫,其中一句是黄某说胡某贪心的话,具体什么内容没有听清。过了1个小时,黄某从胡某家屋内出来走了,好像带着很大的袋子。时间是11月23日,因为那天家中买电视,发票上记载的是11月23日。

  居民王某(男,35岁,感官正常,与胡某住同一小区,认识但无特别关系)证明:某天晚上,出门办事遇见胡某骑车带一沉重的袋子往江桥方向骑去。王某问话时,胡某说去卖西瓜,并且证实那天王某准备送孩子学钢琴,应是11月23日。

  4[案例分析题]李某,男,38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李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缓交的女青年王某****。王某被害后,立即到县检察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规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李某矢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被****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

  问题:

  (1)在本案中,县检察院将案件转往县公安局查处的做法对吗?

  (2)如果县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和立案后又撤案的行为是错误的,其应该怎么做?公安机关又应如何处理?

  (3)在上述情况下,县检察院是否有权直接受理该案件?如果有权受理,则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正确答案:

  (1)县检察院的做法是正确的。本案为****犯罪案件,职能管辖上应该由公安机关主管。因此,县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被害人王某的告发后,又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是正确的。

  (2)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3)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受理该案件。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掌握了李某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后未立案,县检察院再次通知县公安局立案,县公安局立案后又撤案,因此,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本案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副县长)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相关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后,可以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胡某邻居8岁小孩(智力正常发育、感官机能、辨别能力、表达能力均达同年龄儿童平均标准)证明:一天晚上,在胡某家屋外玩风筝,听到过屋内有人喊叫,后来在窗台上看到一人躺在胡某屋地上,流了好多血。

  黄某之妻袁某证实黄某最后离家是11月23日晚上,走前没说去哪里,以后一直没有回家。

  胡某的父亲胡强(对胡某自幼便溺爱有加,与胡某感情深厚)证明:胡某当天晚上一直在家看电视,是一部武打片,中间有一个剧中人惨叫一声,晚上没有任何外人到家里来。

  詹某(男,31岁,感官正常,是胡某的邻居,平素关系很好,经常往来)证明:11月23日那天晚上,他下班回来路过江桥时,看见胡某往江心扔东西。问胡某时,胡某说是扔垃圾。

  询问证人乔某、王某、詹某时,他们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后来侦查人员又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胡某,胡某否认犯罪,称自己当晚一直在家,未见过被害人黄某。

  本案经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向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胡强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证人詹某提出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问题:

  (1)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2)试分析本案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正确答案:

  (1)本案诉讼程序的不当之处有:①侦查人员不应对证人共同询问。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②证人在侦查阶段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侦查人员不应拒绝。证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③胡强不应旁听法庭审判。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④证人胡强在法庭大吵大闹,不应由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也不应处以1500元罚款。应报经院长批准,对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⑤法院不应接受证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证人无权申请回避。

  (2)本案证人证言中,关于乔某的证言的可信度判断,就主观因素而言,即从乔某与胡某关系、个人性格与案件关系等方面的事实可推断,乔某不存在故意作伪证的动机;就客观因素而言,乔某听力较强,视力状态不好,因此其听到胡某和黄某吵架的证言可信,而看见黄某推车出来的证言可能因天色较暗,视力不清,未看清具体面孔,只是猜测应该是黄某。关于8岁幼童证言可信度判断,该幼童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而且因玩耍而发现黄某倒在地上,这一事实是能够感知的,此外当时屋内灯火通明,而屋外黑暗,应该能够看清,因此其证言是可信的。胡某之父曲于与胡某的关系,故意作虚假证明或不愿作真实陈述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其证言可信度低。詹某、王某与本案无任何利害冲突关系,其感知能力正常,且詹某证言与乔某证言互相印证,共同证明了胡某转移尸体、毁灭罪证的事实。

  5[选择题]某县公安机关收到王某控告孙某故意伤害的材料,经审查后发现以下何种情形的,不予立案?( )

  A.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B.孙某与王某是近亲属关系

  C.孙某已经死亡

  D.王某先辱骂孙某

  正确答案:AC

  解题思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被害人过错以及与加害人的近亲属关系并不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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