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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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证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真题精选(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23

  1.【答案】ABCD

  【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2.【答案】ABD

  【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3.【答案】ABCD

  【解 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任职资格申请表;(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4.【答案】ABD

  【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拟任人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

  5.【答案】BD

  【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和保护客户、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6.【答案】AB

  【解 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和风险隔离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介绍业 务的经营管理。证券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从事介绍业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 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7.【答案】ABCD

  【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证 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章业务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 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8.【答案】AB

  【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从事的介绍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9.【答案】AB

  【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10.【答案】ABCD

  【解 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问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一)介绍业务的范围;(二)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三)介绍业务对接规则;(四)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五)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 的分担方式;(六)违约责任;(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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