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经典习题(九)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9-08
中参考答案及解析:
1.B【解析】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应近3年内未出现严重的期货交易、结算风险事件。
2.A【解析】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3.C【解析】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曰内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4.D【解析】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符合规定标准。
5.B【解析】对期货从业人员的纪律惩戒由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
6.A【解析】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7.B【解析】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B【解析】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应当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股指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D【解析】根据《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6条第3款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0.B【解析】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股指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金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11·A【解析】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12·A【解析】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13·D【解析】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40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受理其资格申请。
14·C【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于2008年4月30目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5·A【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16·A【解析】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除期货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的年限可以放宽1年。
17.B【解析】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8·C【解析】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9.B【解析】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0.A【解析】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1.C【解析】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23条第4款的规定,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22.B【解析】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组织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23.D【解析】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建立期货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公示并且及时更新从业资格注册、诚信记录等信息。
24.A【解析】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期货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25.B【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期货公司董事会拟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的,应当提前通知本人,并按规定将免职理由、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情况及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6.C【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期货公司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首席风险官应当及时向期货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常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27.A【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第24条的规定,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资产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冻结或者用于担保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28.D【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9条的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o亿元。
29.C【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9条的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2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O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30.D【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10条的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