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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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提升练习及答案(十四)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3-25

  1.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方面问题的,应及时向()提出整改意见。

  A.董事长

  B.监事会

  C.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

  D.期货公司

  答案:C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之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2.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和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人应具有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或者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人()以上经历。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B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和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人应具有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或者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人2年以上经历。

  3.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应该至少1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时间在()年以上。

  A.5

  B.4

  C.3

  D.2

  答案:C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应当至少2人的期货或者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1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时间在3年以上。

  4.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近()年内应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A.3

  B.4

  C.2

  D.1

  答案:A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5.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A.1 000万元

  B.1 500万元

  C.3 000万元

  D.3 500万元

  答案:B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 500万元。

  6.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

  A.3年

  B.5年

  C.7年

  D.10年

  答案:B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7.在我国,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的机构是()

  A.中国期货业协会

  B.期货交易所

  C.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D.商务部

  答案:C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8.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的,其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

  A.50%

  B.70%

  C.120%

  D.150%

  答案:D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的,其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9.期货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做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A.3个

  B.5个

  C.7个

  D.10个

  答案:D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做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10.禁止期货从业人员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的从业人员提出的。

  A.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B.期货公司

  C.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D.中国期货业协会

  答案:B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二)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三)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四)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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