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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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期货从业资格法律法规重点:行政法规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1-20

  一、行政法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违法违纪撤销职务资格的未超五年的。

  2.交易所履行的责任:①提供交易场所;②安排合约上市;③组织监督结算、交割、交易;④保证合约的履行;⑤对会员监督管理

  3.建立风险管理制度:①保证金制度;②大户持仓和持仓限额报告制度;③风险准备金制度;④涨停板制度;⑤当日无负债制度

  4.出现异常情况采取的措施可以是:①提高保证金;②调整涨停板的幅度;③限制会员最大持仓量;④暂时停止交易;⑤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5.期货交易所办理下面事情,需要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②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③上市修改或者中止合约;④变更 营业场所;⑤解散、分立和合并交易所

  第三章:期货公司

  1.申请成立期货公司需要具备条件:

  ①注册资金最低3000W

  ②高级管理有任职资格,从业人员有从业证

  ③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章程

  ④主要股东有持续盈利的能力,信用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规违纪的操作

  ⑤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⑥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的控制制度

  2.出资的货币资金比例不低于85% ,国家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起6个月内需要做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

  3.期货公司不得从事变相期货自盈业务、不得给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提供融资,对外担保。

  4.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由客户承担。

  5.期货公司办理下面事情需要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①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②变更业务范围

  ③变更注册资金且调整股权结构

  ④5%股份以上变动(在20日做出批准不批准)

  ⑤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经营机构

  其他的在2个月做出批准不批准。

  6.期货公司办理下面事,应经期货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批准:

  ①变更法定代表人

  ②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③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两个月内)

  ④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负责人和经营范围

  ⑤其他的在20日内批准不批准

  7.成立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有三个月连续未营业。依法注销的。主动提出注销的。

  8.期货公司应向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

  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1.不得做盈利保证 不得共享利益和风险。

  2.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下面委托来进行交易

  ①国家机构个事业单位

  ②国务院期货监督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③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④证券、期货市场禁止加入者

  ⑤未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3.期货公司及时发布信息。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4.期货公司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只可用于下面的情况

  ①依据客户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②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5.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可以使用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通性好的有价证券进行期货交易,具体比例国家规定。

  6.期货交易所会员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及时的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的损失会员自己承担。

  7.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的追加的话 期货公司应当强行的平仓。

  8.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不得限制交割总量。交割仓库不得有下面行为:

  ①出具虚假仓单

  ②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入库、出库

  ③泄露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商业秘密

  ④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期货交易

  9.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取得对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10.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11.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担保业务资格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家企业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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