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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期货从业资格法律法规重点汇编: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28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7.4.15执行)

  1. 交易所联网交易:10日内报证监会

  2.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一次。各种会议(会员大会,董事会等)结束10日内报证监会。2/3以上会员参加才有效。 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理事不足2/3,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2/3以上会员参加才有效。 1/3以上理事提议,要开理事会,半年开一次,提前10天通知。理事会每届3年。

  3. 人事任免:

  期货交易所总、副经理由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总经理是交易所法定代表人,当然理事,每届3年,最多两届。中层任免,10日内报证监会。

  4. 几个日期:

  交易所异常,暂停交易:不超过3个交易日;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保存,不少于20年;

  年度结束4个月内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季度15日内,年度30日内提交经营情况、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执行情况,工作报道。

  5. 期货交易所按手续费20%提取风险准备金。

  6. 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其经营风险较大的诉讼,需报证监会。

  7.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不高于min{①,②}: ① 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② 会员账户货币资金的4倍

  8. 会员违约:

  交易所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不足的:①全员结算制度的交易所,违约会员自有资金、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及自有资金承担;②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交易所,违约会员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及自有资金承担(取得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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